杨忠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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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合同法律说

作者:杨忠霖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9次举报


当事人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1)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或者影响较小,合同仍可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2)疫情对合同履行具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变更、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3)因疫情影响或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当事人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情况区分情形予以认定:

(1)如果合同仍可继续履行或者疫情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而仅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人民法院应当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合理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内容。

(2)如果疫情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疫情与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当事人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是否采取了避免损失扩大的合理行为等因素,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合理确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的责任以及损失的分担。



开发商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为由请求减免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如何处理?


      开发商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为由请求减免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减免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期间应当根据开发商举示的因疫情顺延工期、延期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的证据综合进行认定。






疫情无情,人有情。虽说法律针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裁判宗旨还是希望争议双方多多协商,争取达成共识,在无情的病毒面前多展示人类互助的关爱。



杨忠霖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有着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热衷研究疑难案件,成功代理多件再审、抗诉等疑难案件。硕士在读,于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5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保险理赔、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