逯放心律师
逯放心律师
河南-商丘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离婚纠纷案

发布者:逯放心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1日 5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2)豫1421民初4146号原告:王XX,女,1989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老颜集乡李楼村委XX号,身份证号码320924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逯放心,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XX,男,1978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xxx,身份证号码412323XXXXXXXXX。原告王X与被告秦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子秦X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原告愿意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在2008年6月份,通过被告在报纸上所登的征婚信息相识后,在彼此无意见的情况下就开始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在2010年X月X日生育儿子秦XX,生育孩子后在2010年X月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原、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话不投机,经常生气吵架,无奈,在2010年年底原告回到娘家居住生活至今。分居生活十年之间,原、被告无联系、无沟通。原告在2021年11月份依法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要求原告承担的抚养费过高,调解失败。虽然没有判决双方离婚,但自判决后,双方还是无沟通、无联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秦XX当庭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基本属实。如原告要求离婚,婚生子秦XX应归被告抚养,且原告应当承担抚养费;如果原告同意支付孩子抚养费,被告就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份,原告王X与被告秦XX通过报纸刊登的征婚信息相识,后同居生活,于2010年X月X日生育一子秦XX。双方于2010年1X月X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夫妻感情淡薄。2010年年底原告回到娘家居住,至今不归。原告在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依法作出(2021)豫1421民初5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此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自原告离开被告家后,婚生子秦XX一直与被告方一起生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X提出与被告秦XX离婚,被告秦XX同意与原告王X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秦XX由被告秦XX抚养,秦XX的抚养费由原告王X共负担6万元;对原告王X负担的6万元抚养费,由原告王X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当天支付给被告秦XX5万元,对其余1万元抚养费由原告王X于2023年X月X日之前支付给被告秦XX。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王广潮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李苗苗


逯放心律师,自2007年开始从事民商法法律服务工作,目前是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逯放心律师特别在刑事辩护,婚姻,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