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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有微信转账上万元,分手后原告起诉要求退回,代理被告一方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发布者:刘吉亮|时间:2023年06月02日|5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黄某偿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3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黄某承担。原告刘某诉称:刘某与黄某于2021年9月份相识,后黄某隐瞒已结婚的事实欺骗刘某并与其发展为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黄某以干工程资金短缺为由多次向刘某借款,刘某碍于两人关系,多次通过微信及现金方式借给被告共计13万元,后刘某发现黄某已结婚,便向黄某提出分手。分手后刘某多次催要借款未果,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黄某委托刘吉亮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进行答辩,双方于2021 年9月份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本人未向刘某隐瞒已经结婚的事实,双方已经发展到谈婚论嫁的地步。因本人和妻子已经分居多年,但系由于疫情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刘某向本人微信转款83400元属实,对其他金额不予认可,但其中有一部分是原告让被告代购物品,剩余款项均系刘某的赠与行为,且本人亦向刘某回转过1600元,综上所述,双方未形成借贷关系,不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借贷的合意和款项的交付是借贷关系成立的基本要件,刘某应就借贷关系达成合意和款项交付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刘某虽主张曾多次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黄某出借资金,但其转账金额大小不 一 、小到单次转账100元,大至单次转账20,000元,但对于相应资金交易前的沟通过程,刘某对此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加之双方在转账期间又存在特殊的暧昧关系,同时黄某主张刘某所付款项系赠与行为,法院认为,仅依据现有的微信转账记录,尚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故法院对刘某主张其通过微信向黄某的转款系借款,并要求黄某予以返还的诉讼主张,不予判决支持。

对于刘某所主张的除微信转账之外的借款,因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及所借款项的实际发生,故法院亦不予判决认定支持。因对刘某所主张款项予以返还的诉讼请求未予以判决支持,故对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主张,亦不予判决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 百五十五条、第 一 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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