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爷常年在澳门一家酒店做夜间清洁员,但家住在珠海,经常在深夜从珠海过关前往澳门工作,早上再从澳门返回珠海家中。2021年2月,李大爷在珠海驾驶电动车与周某驾驶的小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李大爷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电动车损坏。经交警现场勘察认定,周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李大爷在医院住院治疗13天,出院后按医嘱全休2周。李大爷与周某多次协商误工赔偿问题都没有达成协议。无奈之下,李大爷将周某起诉至横琴法院,要求周某赔偿误工费等费用。
李大爷提交了澳门某酒店出具的详细薪金清单,载明其每月的收入构成以及收入总额,证明其每月总收入为澳门币1.2万元左右。
被告周某主张不应支付误工费。因为发生交通事故时李大爷已年满67周岁,本案适用内地法律,60岁即为退休年龄,而且自己已经支付了医药费、护理费和生活费等。
法院认为,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达到退休年龄与劳动能力的丧失并无直接关系,因此误工费的认定不应受年龄的限制,而应以实际遭受的损害为准。澳门居民李大爷,虽已年满60周岁,但仍然在岗工作,因交通事故也确实耽误了工作,法院依法判决周某须赔偿李大爷误工费澳门币10800元,折合人民币约为8700元。
宣判后,周某不服,提出上诉。珠海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裁判要旨】确认误工费是实现民事权利公力救济一种方式,与受害人的年龄无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是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度,不以年龄进行限制。同时,老年人参加生产活动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社会,国家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再就业、再上岗。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人被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很普遍。特别是在农村,60周岁以上的人还在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老人的误工费求偿权。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故原审法院判决杨某赔偿李某的误工费损失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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