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看法院如何判决。
劳动者杨xx经北京xx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介绍到xxx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北京市xx区第二分公司。杨xx工作中受伤,公司不认可劳动关系,至今未确认工伤。
杨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xx家政服务公司出具的证明、北京市xx区劳动保障监察队调解支付工资记录、住院病案等。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杨xx在工作中受伤,虽然入职时间短,工资每日结算,类似劳务工作。但作为劳动者,杨xx接受公司安排和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支付工资,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最终,法院认为,xxx公司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杨xx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杨xx提供的劳动系xxx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杨xx在工作中受xxx公司的安排和管理,xxx公司向杨xx支付劳动报酬,故法院认定杨xx与x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之后顺利认定了工伤,拿到了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