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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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侵权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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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找谁要,法律为您撑腰

发布者:王绍利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321人看过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原创2022-08-26 09:42·五一在线

案情简介:罗补X、罗尔X、张XX等16人,系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X县农民。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在北京市XX区XX项目工地做木工,每日工资45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约定每月月底发放上一自然月的工资。该项目建设单位系中XX局,项目是其住宅楼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是中XX局XX工程处,劳务分包单位是江苏XX劳务公司。

2021年6月30日,项目因故停工。上述农民工工资没有结清,罗补X、罗尔X、张XX等16人每人尚欠5000元至21000元不等的工资,共计拖欠工资180000余元。罗补X、罗尔X、张XX等16人多次到项目工地索要,涉及的单位互相推诿,不予解决。

2022年3月8日,受罗补X等16名农民工委托,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绍利依法在北京市XX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理了投诉,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及时进行了立案调查,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2022年4月4日,施工总承包单位是中XX局XX工程处支付了罗补X等16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全部工资。

法律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律师解读:


拖欠农民工工资一直是治理顽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加大了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

特别是建设工程领域,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即没有钱,没有担保不得施工。

政府建设部门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建设单位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每月将农民工工资按时拨付到专用账户。推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同时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进行实名登记。特别是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先行支付清偿责任。

本案中,用人单位江苏XX劳务公司因故没有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是中XX局XX工程处负有清偿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及时进行了立案调查,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用人单位等分别发函、约谈、依法进行调查,并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不得不进行了先行清偿。

律师建议:农民工外出打工,特别是建筑施工工地,首先要清楚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不能只相信“包工头”的许诺;其次是保存好劳动及拖欠工资的证据;第三是要及时合法维权。(作者:王绍利 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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