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投保自然人通过银行渠道投保终身护理保险,缴费两期后被保人因病身故。继承人起诉保险公司,主张签约时银行理财人员明知被保人常年身患肾病、心脏病等多种重病仍引导投保,要求保险公司补付理赔款 16 万元。保险公司委托律师应诉拒赔。
二、律师办案方法
归集投保单健康问询页、电子回访录音 / 签字材料、保险条款;
调取被保人十余年历次住院病历,固定投保前隐瞒多项重疾的书面证据;
针对原告 “业务员明知带病投保” 主张,要求原告举证,紧扣举证责任规则抗辩;
援引保险法如实告知条款,围绕隐瞒病史足以影响承保进行答辩。
三、案件难点
原告口头主张第三方理财人员知情引导投保,但无书证、录音等直接证据;
原告以保险公司承保后未安排体检为由,主张保险公司默认带病投保,事实抗辩存在争议。
四、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投保人投保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原告诉称工作人员知情无有效证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五、案件价值
企业端:明确保险公司针对带病拒赔的举证思路,规范银保渠道投保留痕管理;
司法参考:确立无证据不能推定保险公司 / 代销机构知情带病投保的裁判标准;
行业:提醒投保人如实告知是法定义务,规避侥幸投保理赔纠纷。
吴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