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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问题探究

作者:李健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2次举报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常常会约定仲裁条款,从近几年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法院对当事人的意愿越来越尊重,体现了以更加开放的态度支持仲裁,今天我们通过几个案例进行梳理探究。

案例一 (2009)民四他宇字第36号

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租约第20条为:“G/A ARBITRATION IF ANY TO BE SETTLED IN HONGKONG WITH ENGLISH LAW TO APPLY;如果仲裁,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适用英国法律。”中英文表述虽然不尽一致,但含义均为“如果提起仲裁,在香港适用英国法律”。这一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对涉案纠纷提起仲裁时的仲裁地点和所适用法律作出的特别约定,不构成双方之间唯一的纠纷解决方式,并未排除诉讼管辖。

本案的货物运输目的地为南通港,属武汉海事法院地域管辖范围。天恒船务有限公司和财富国际船务有限公司在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武汉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案例二 (2016)最高法民他3号

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租船确认书》内容以中英文表述,其中第17条约定:“G/A ARBITRATION IF ANY TO BE SETTLED IN HONGKONG WITH ENGLISHLAW TO APPLY,若果仲裁在香港并适用英国法律。”这一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对涉案纠纷提起仲裁时的仲裁地点和所适用法律作出的特别约定,不构成双方之间唯一的纠纷解决方式,并未排除诉讼管辖。

本案为航次租船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因涉案货物运输目的地为福州江阴港,被告福建融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福清市,属厦门海事法院地域管辖区域,故厦门海事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三 (2017)最高法民他4号

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你院查明的事实,本案所涉租约第23条约定:“ARBITRATION IF ANY, AT HONG KONG AND ENGLISH LAW TO APPLY”。这一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对涉案纠纷提起仲裁时的仲裁地点和所适用法律作出的特别约定,不构成双方之间唯一的纠纷解决方式,并未排除诉讼管辖。
  本案为航次租船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涉案货物运输起运港为上海港,且被告上海恒鑫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属上海海事法院地域管辖范围。上海捷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在上海海事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四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度全国海事审判10大典型案例2

【一审案号】(2019)粤72民初1217号 

【二审案号】(2019)粤民辖终327号

【基本案情】

长宁公司与蓝海公司签订租船合同,长宁公司是出租人,蓝海公司是承租人,装货港新加坡,卸货港中国广东黄埔。该合同第17条载明“ARBITRATION,IF ANY,IN HONGKONG AND ENGLISH LAW TO BE APPLIED”。因履行该合同发生纠纷,长宁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蓝海公司赔偿其违约损失及利息。蓝海公司以其与长宁公司达成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裁定驳回蓝海公司管辖权异议,蓝海公司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蓝海公司与长宁公司未协议选择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但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地为香港,本案应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案涉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案涉仲裁条款关于“ARBITRATION,IF ANY,IN HONGKONG”的约定具有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交付仲裁的明确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亦符合《仲裁条例》关于仲裁协议的相关规定,故案涉仲裁协议应为有效,蓝海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驳回长宁公司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航次租船合同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问题。案涉仲裁条款系海事纠纷中常见的表述方式,此案作出了不同于以往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适用仲裁地法律对此类表述的仲裁条款效力作从宽解释,展现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与成熟,体现了中国司法对当事人意愿的充分尊重。该案的处理表明我国海事司法将以更加开放的态度支持仲裁,持续发力为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


李律师意见:

案例四中,广东高院认定ARBITRATION,IF ANY,IN HONGKONG”的约定具有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交付仲裁的明确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亦符合《仲裁条例》关于仲裁协议的相关规定,故案涉仲裁协议应为有效

最高院将本案作为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发布,作出了不同于以往同类案例的处理结果,体现出了中国法院对当事人意愿的充分尊重,在今后的海事审判中,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海事法院认定航次租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有效。

作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的过程中对仲裁条款要予以足够的重视,以免丧失在中国法院解决纠纷的机会。


李健律师,咨询电话:15822644618(微信同号)来电可免费10分钟解答咨询。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学习国际航运和海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滨海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功承瀛泰(天津) 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92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劳动纠纷、工程建筑、税务、海关商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