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袁铭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4日 5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
2018年5月14日,张XX于崔XX签订《合伙建筑花窑大棚合同书》,约定双方合意在长春市朝阳区张XX、朱XX(已故)家11248㎡宅基地内建筑花窑大棚两栋(北侧一栋327.8㎡,含平房一间32.2㎡;南侧一栋360㎡),合计687.8㎡;张XX出该幅土地的使用权,崔彦杰出资,作为双方的合伙条件;政府征占拆迁为止,如果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时,北侧花窑大棚和平房及地上物归张XX所有,南侧花窑大棚及地上物归崔XX所有;因朱XX已故,只要张XX签字画押,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张XX对崔XX诉请的标的物所在位置无异议,认可南侧大棚及南侧地上物由崔XX出资建设。案涉土地位于以朱XX名义签署的0.8公顷的耕地承包合同范围内。法院判决如下: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张艳君、朱玉福家承包地内南侧的290平方米花窑大棚及72平方米的作业间(实际面积均以测绘为准)及上述范围内的地上物归崔彦杰所有。
二、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认为案涉土地系家庭承包地,系张XX及其丈夫、二名子女共同承包,虽其丈夫已病故,但该土地应由张XX和两个子女共同继承,张XX无权单方处置。但是在合同中已明确写明,只有张XX签字画押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相关建议
本案中的争议地上物因面临拆迁,所以双方当事人对权属产生争议。对于此类案件需要尽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以免在拆迁时再行处置,为时过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