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
2019年2月27日,张XX作为出借人,被告黄XX作为借款人,通过春雨XX网站作为居间人达成借款合意。同日,被告黄XX作为甲方(借款人)、张XX作为乙方(出借人/资金出借人)、第三人华信XX公司作为丙方(“平台公司”)订立了电子版《借款人与出借人借款三方协议》,约定借款金额30000.00元,借款利率为10.2%,借款期限自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8月27日。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后张XX过世,其子郭XX作为继承人起诉被告黄XX,法院判决被告黄X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郭XX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2%计算)。
二、律师点评
本案难点在于,原被告双方互不相识、钱款转账方式是通过第三方支付软件,而非法院认可的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方式,因此要向法院说明双方确实形成了借贷关系是本案最关键的证据。通过律师调取银行流水、第三方平台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支付流水等证据,法院最终认定了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从而判决原告胜诉。
三、相关建议
通过网络平台向不特定认出借钱款,如果数量过多可能会被认定成职业放贷人,并且因为双方互不相识后期主张钱款的难度更大,所以通过网络放款要谨慎。
袁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