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原被告口头协商,原告在被告处使用自己所有的装载机提供劳务。后双方结算原告的机械劳务费共计11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付清时间。但被告一直找理由拒绝至今未付原告的劳务费。
2、原被告口头协议,由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原告如约履行义务后,被告并未如约支付原告的11000元劳务费,即使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并承诺支付时间。但是也未按照承诺时间内支付原告的劳务款。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给原告出具的欠条金额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1000元。
夏提古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