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奕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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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用离婚威胁丈夫婚前房产加名,男子可以反悔吗?

发布者:周奕颖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130人看过

陈先生与姜女士结婚后,长期因房产是否加名而争吵,为了维系夫妻感情、稳定婚姻关系,陈先生把姜女士的名字加在自己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证上。但是在这之后两人之间的关系并没有缓和,陈先生对自己之前的加名行为非常懊悔,于是起诉要求撤销赠与,陈先生认为,姜女士利用自己想维系夫妻感情的心理,欺骗自己向其赠与房屋产权,但没有履行房屋赠与所附的维护婚姻关系的义务,构成欺诈。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故意通过语言、文字或活动有隐瞒事实而告知虚假情况,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愿意情况下做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本案中,陈先生和姜女士已经和结婚多年,姜女士也没有通过隐瞒事实、告知虚假情况等行为让陈先生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陈先生出于维系婚姻关系的目的,同意在房产证加上姜女士的名字,因此陈先生主张因姜女士欺诈而撤销赠与并不能成立。

婚前买房婚后加上对方名字,离婚一人一半?

当下很多夫妇结婚时为了表示自己对对方的爱,会选择在个人婚前购买的房屋上加上对方的名字。婚姻破碎时,曾经浪漫的誓言成为分房撕破脸皮的根源。一方在个人婚前购买的房屋之上加上对方名字,离婚时是否意味着该房产应一人一半?

答案是不一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在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尊重双方的协议,在无法达成协议时方由法院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此外,在共有财产分割时还会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结婚时间的长短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房屋购买合同签订的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双方对财产来源贡献的大小、结婚时间的长短以及是否存在赠与等情况综合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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