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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涨价,卖方拒绝履行合同,支付买方双倍定金和居间费

2024年01月04日 | 发布者:谢晶 | 点击:104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件经过:2017年3月17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经第三人居间,原告购买被告位于西安市××新区××路××花园××楼××室××住宅××套,总价款76万元,由原告支付定金及...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7年3月17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经第三人居间,原告购买被告位于西安市××新区××路××花园××楼××室××住宅××套,总价款76万元,由原告支付定金及第三人居间服务费、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整,向第三人支付居间服务费及代办产权证手续费22800元整。合同约定若被告中途违约或因被告原因导致交易未能完全履行的,则被告所收取的购房定金双倍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原告,且被告必须向第三人支付居间服务补偿费,数额为成交价的3%,合同签订后,被告因为房地产市场涨价,拒绝履行合同,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被告支付原告已付的居间费22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在签订合同之后并未及时支付房款,未办理二手房购房手续,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所收定金不予返还,原告的诉请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7日,原告潘某某(买方、乙方)与被告张某某(卖方、甲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同意购买甲方坐落在西安市××新区××路××花园××楼××室拥有的房产住宅,建筑面积为47.24平方米;上述房产的交易总价为76万元,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作为购房定金;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给甲方,首付款35万元在资金监管协议签署后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剩余房款41万元申请银行按揭;交易税费由乙方承担,居间服务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签订本合同当日须付清居间服务费;本合同签署后,若乙方中途违约或因乙方原因导致交易未能完全履行的,则购房定金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且乙方须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补充费,数额为成交价的3%,若甲方中途违约后因甲方原因导致交易未能完全履行的,则甲方所收取的购房定金双倍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且甲方须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补偿费,数额为成交价的3%;该合同出卖方落款处有被告张某某的签字及指印,购买方落款处有原告潘某某的签字及指印,见证方落款处盖有第三人公司公章。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5万元定金,被告向原告出具定金收据一份。同时原告向第三人支付了22800元居间服务费。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法依约履行合同权利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哪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本案原、被告建立的系房屋买卖关系,在买卖过程中必然会涉及房款交付及过户问题,《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首付款在资金监管协议签署后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但对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的时间并未约定,也未明确约定过户时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被告辩称原告在签订合同之后并未及时支付房款,但因合同未约定支付房款时间,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要求原告履行,被告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因房价上涨,被告不同意以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出卖房屋给原告,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原告,故原告该项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守约方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已经交纳的居间服务费,原告已经将居间服务费交纳给第三人,现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居间费228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某某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并支付22800元,合计12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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