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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2023年12月14日 | 发布者:谢晶 | 点击:11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件经过:2011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借款人、抵押人)牛XX、杨XX、温XX、刘X、蔡XX、呼XX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其中《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约定:贷款金额为1400...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1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借款人、抵押人)牛XX、杨XX、温XX、刘X、蔡XX、呼XX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其中《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约定:贷款金额为1400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20个月,自2011年7月4日至2021年7月4日止:贷款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的6.8%上浮15%执行,首期执行贷款年利率为7.82%(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浮动利率参照调整后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并按照贷款人相关政策执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罚息计算期间自逾期之日起至当期应付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浮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贷款本息款项等。原告于2011年7月4日将被告贷款金额1400万元发放至指定账户,被告于2014年8月20日起不再向原告还款。

六被告共同向原告中国XX(以下简称该支行为边家村支行)出具了《无条件还款承诺书》,约定:六被告以位于西安市××新XX××路××春××单元××号商铺作为抵押物,向边家村支行申请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若贷款申请获得边家村支行批准,六被告承诺以六被告的全部财产收入偿还贷款,六被告若不能按照六被告与边家村支行签署的XXX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六被告同意边家村支行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依合同规定处分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偿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额、利息、罚息、可能发生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而可能发生的合理费用,同时六被告对此抵押物的处分行为无条件予以承认。

原告与六被告签订《西安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牛XX、杨XX、温XX(债务人)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有处分权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士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为乙方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第三条“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与主合同所设立的主债权的种类相同”第四条“主债权的数额及期限:1.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的金额为140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自2011年05月05日至2021年5月5日”:第五条“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第四条约定的主债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该债权的费用以及其他应付的费用”;第六条第1款“抵押房地产状况及抵押价值:1、甲方提供的抵押房地产座落于西安市××新XX××路曲江XX。其详细状况见本合同后附《抵押房地产清单》”。

被告(借款人)牛XX、杨XX、温XX以西安市××新XX××路曲江XX2幢1单元1、2层10102号商铺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备案,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颁发西安市房他证曲江新区字第××号,该房他证载明:房屋他项权利人为中国XX,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借款人)牛XX、杨XX、温XX,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12XXXX2010-2-10102-2。


本院认为,XX银行与被告牛XX、杨XX、温XX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XX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贷款人牛XX、杨XX、温XX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六位被告承诺以西安市××新XX××路曲江XX2幢1单元1、2层10102号商铺作抵押,并以其全部财产收入偿还贷款。该抵押亦办理了登记,原告取得了西安市房他证曲江新区字第××号他项权利证书,故原告依法有权就抵押房屋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并要求刘X、蔡XX、呼XX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牛XX、杨XX、温XX、刘X、蔡XX、呼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07XXXX8681.12元,及截止2016年12月18日利息、罚息及复息XXX.81元,2016年12月19日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息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原告有权对牛XX、杨XX、温XX、刘X、蔡XX、呼XX提供的位于西安市××新XX××路的曲江XX2幢1单元1、2层10102号抵押商铺行使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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