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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区别

作者:湖北回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4次举报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先履行义务,对方有暂停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保留性权利。它与债的担保方式之一的留置权在形式上有所相似,都表现为不为给付,而其性质和内容上又有区别: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债权性质,是从属于双务合同,系相对权。它只对于主张双务合同上的反对权的特定人,有拒绝给付的相对效力。而留置权属物权性质,是绝对权。它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可留置其物,继续占有,对任何人均有权拒绝返还。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之拒绝给付,可以是物,也有以是行为;而留置权之拒绝给付,一般仅限于物。

(三)依同时履行所保证之债权,须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之相互反对债权。依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其基于何种原因而发生,不作严格要求,只以债权之发生,须与该物有所牵连关系即可。

(四)抗辩权是基于公平原则,以使双方共同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宗旨为目的。留置权是以担保为目的。

(五)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依义务人实际履行合同而消灭(保证履行抗辩权可依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可因债务人为债务之清偿提出相当的担保而消灭。


湖北回首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经国家司法部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该所2021年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是一家具备综合实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回首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2000********1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民间借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