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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山东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杨雪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3日 6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9年1月份至2020年10月,某某公司自刘某某处订购木门、推拉门等货物,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庭审中,刘某某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的推拉门订货合同、销货清单一宗,证实其向某某公司供货总金额为642567元。某某公司对上述均不予认可,辩称系单方出具,未有某某公司的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刘某某提交了工费支款单,主张某某公司未与其对账,无理由扣减货款后向其支付了货款575444元,剩余货款67123元未付。某某公司对工费支款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辩称已按照该证据足额支付了货款。对于结算方式,刘某某主张先干活,然后将订货合同及销货单报给某某公司,双方通过微信聊天方式,根据双方已定单价确定合同总价款,然后某某公司根据其提供的价格给其打款,但未足额支付货款,亦未提供给其对账单,不知道具体明细;某某公司辩称,刘某某安装完成后向公司报结,双方通过电话或微信方式进行对账后支付,工费支款单中记载的价格与实际价格不符,是双方对于优惠的减免,不能证实刘某某的诉讼主张。

庭审中,刘某某申请证人杨某某出庭作证,杨某某证实其系某某公司的供货商,某某公司一直不按照报价的货款数额进行支付,在聊天时其听说某某公司欠付刘某某货款,但具体数额不清楚。某某公司质证称,证人与某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有涉诉案件,且证人未参与本案交易过程,其陈述为道听途说,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庭审中,刘某某提交了其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与某某公司员工刘某的三段电话录音,证实欠付货款及未进行对账的事实。某某公司质证称,2021年2月9日,某某公司向刘某某结算了全部货款,双方已对账,刘某在电话中称可以聊聊是出于人情考虑,不存在欠付货款的事实,双方结算价格与工费支款单一致。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被告构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某某公司是否欠付货款及数额。刘某某主张某某公司未按其报价进行支付货款,其提交自行制作的推拉门订货合同、销货清单,证实货款总金额为642567元,扣除其已支付的575444元,尚欠付67123元。某某公司辩称双方已通过微信方式对账,按照工费支款单的记载进行结算并已足额支付。法院认为,第一,刘某某自行制作的推拉门订货合同、销货清单系单方制作,某某公司不予认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法院不予采信;第二,某某公司2019年6月开始向刘某某支付货款,刘某某未提出异议,其于2020年5月收到某某公司的工费支款单后,双方仍继续进行交易至2020年10月,刘某某主张每月均欠付货款,不符合常理;第三,在电话录音中,刘某某主张欠付货款四五万元,与本案诉讼请求的数额不一致,且刘某均未认可欠付货款事实及数额;第四,原被告对双方结算过程的陈述不一致,均未有书面证据予以证实;第五,证人杨某某某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证实欠付货款系听说,且无法证实具体欠款数额,故对证人证言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刘某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某某公司欠付货款的事实及具体数额,故对于刘某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67123元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739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杨雪律师毕业于山东财经大学,自执业以来承办过大量民商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7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继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