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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杨雪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3日 8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被告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日,股东为翟某某、赵某某二人,法定代表人为翟某某,职位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赵某某职位是监事。原告认为被告赵某某系被告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赵某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赵某某、周某两人替被告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出卖变压器系职务行为,应共同承担责任。被告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称其从未转让过变压器,也未授权其他任何人来转让变压器。

原告提交了《变压器转让协议》一份,内容为:“甲方:济南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乙方:赵某某(身份证号:×××11)周某(身份证号:37011119********)。乙方2012年在黄山店村大青山西侧租用荒山一处,用于个体经营,同时新上200KVA箱式变压器一台。今年因遇国家拆违拆临政策,经营范围被拆除原合同无法履行,200KVA变压器闲置。根据2012年8月,黄山店村委会与村民赵某某所签协议的有关约定:合同如果不能履行变压器归村集体所有。考虑到乙方目前困难,甲方同意乙方将闲置变压器有偿转让给甲方使用。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如下:一、甲方愿意一次性购买乙方变压器的完全产权,协议签订后及时付款。二、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手续完备的变压器一台及合法产权,由于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三、变压器售价:经甲乙双方同意:200KVA变压器包干售价为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乙方所欠党家供电所电费及滞纳金由甲方负担。四、付款方式:乙方将变压器一台、设备清单及相关使用手续交给甲方,甲方审核验收后一次性付款。(乙方提供身份证及农商银行账号)。五、变压器改迁完成正常使用后,与乙方无任何关系。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乙方:周某(签名捺印)赵某某(签名捺印)2017年7月日”。该变压器(户号:××××××008)登记在被告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但自2017年7月至今由原告实际使用并交纳电费。

诉讼中,被告赵某某申请对上述《变压器转让协议》乙方处赵某某的签名和捺印是否系赵某某本人所签所捺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12月20日出具了《终止鉴定告知书》,内容为:“1、经检验,检材:标称日期‘2017年7月日’《变压器转让协议》中‘乙方:(盖章)’处‘赵某某’签名丢笔少画,尤其是‘峰’字无法辨识,特征反映不充分,依据现有的检材与样本材料,无法确定二者之间的异同点是否为本质性或非本质性的异同,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2、经检验,检材是按压在标称日期‘2017年7月日’《变压器转让协议》中落款处‘乙方:(盖章)赵某某’签名上的指印印痕。该指印上部大部分纹线模糊,其他部分纹线尚清晰,但部分纹线连贯性差;样本指印由于手指近期受伤,花纹中心部位纹线不清,在对检材指印和样本指印比对中发现稳定可靠的细节特征数量少,达不到鉴定规范要求,不能满足检验鉴定条件。因现有鉴定材料不能满足我中心鉴定条件,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之相关规定,我中心决定终止此次鉴定工作,案件退回贵院,送检材料一并退回。特此告知。”原告对此无异议,主张被告赵某某申请鉴定,现鉴定无法进行,被告赵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周某对此无异议。被告赵某某及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对此主张如下:“对第一部分无异议,因为盖章处赵某某的签名丢笔少划,尤其是“峰”字无法辨识,特征反映不充分,无法确定是否为本质性或非本质性的异同,无法进行签名鉴定。对第二部分的前半部分无异议,因为协议落款处所谓的赵某某的指印印痕,该指印上部大部分纹线模糊,其他部分纹线尚清晰,但部分纹线连贯性差;对后半部分有异议,因为鉴定时鉴定人员刘明鑫运用指纹提取仪对赵某某的指纹进行了电子取样,另外,运用橡胶掌纹印泥进行纸质取样,在取指纹和指印时也知道赵某某受伤的情况,经指纹提取仪提取受伤部分指纹的纹线非常清晰,不受受伤影响,可以进行指纹鉴定,当时赵某某的伤在提取时已经恢复,具备鉴定的条件;终止鉴定主要系因为原告提交的《变压器转让协议》中的签名和指印无法进行鉴定,因此该协议应属无效证据。”

关于《变压器转让协议》乙方处赵某某的签字、手印是如何形成的问题,原告方称不确定是否由赵某某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当时由宛某某1经手签的协议,听说当时有案外人宛某某在现场;宛某某和宛某某1系叔侄关系,且宛某某是当时村里的书记,购买变压器系供村民用电使用,所以有宛某某并在书记办公室签订的协议。被告周某称是赵某某本人签名并按的手印,当时有周某、赵某某、宛某某在现场,宛某某1不在现场。被告赵某某对原告及被告周某的上述陈述有异议,称《变压器转让协议》的形成地点及参加人员与实际情况不符,赵某某没有签订过该协议,该协议是无效的。原告还称在购买涉案变压器时知道变压器登记在被告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但因赵某某和该公司法人翟某某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系同村多年的同乡,大家对这件事没有争议商量好了,且系经过村委牵头,该付的款项也都支付了,没想到被告反悔;当天签协议时被告说没带公章,就没有加盖被告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公章。

关于被告周某为何作为出售方在《变压器转让协议》上签名捺印及涉案变压器为何登记在被告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问题,被告周某解释称:“我媳妇与被告赵某某是姑表兄弟,我来这边建厂房是基于与赵某某的亲情关系,一开始我们用村里电,但不够用,且是工业用电,赵某某和我商量一下,决定上一台变压器,由赵某某负责疏通关系,因为是亲戚关系,出资我俩一人一半,具体多少钱现在说不准了,所以我作为出售方在《变压器转让协议》上签名、捺印;虽然变压器是我俩合伙出资购得,但变压器不让落在我们两人名下,一开始落在另外一家公司名下,后来又变更登记到被告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变压器出售给济南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当时确实是拆违拆临,把厂房都拆了,但变压器并不受影响,我向赵某某说你要是有关系可以把变压器处理;当时赵某某的厂房出租给他人,他人还欠供电公司三万多元电费,供电公司给赵某某打电话催缴电费和滞纳金,赵某某给我打电话,我就向赵某某说厂房是你出租的,应该由你来解决,然后就考虑到出售变压器。”

原告称通过其股东宛某某1的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家分理处账户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告周某付款20万元,宛某某1和原告现在的法定代表人马振君系夫妻关系,宛某某1一直是该公司的经理。被告周某称其收到宛某某1的20万元价款后,当天下午或者第二天向赵某某转账8.5万元,当时与赵某某协商好了因为还有别的事,所以只向赵某某转了8.5万元;当时和赵某某是合伙人,共同出资上的变压器;因赵某某欠供电局三万多元的电费,原告济南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买下变压器时将该三万多元交上了,也就相当于济南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支付了23万元的买卖价款,周某应得11.5万元。被告赵某某主张称:“赵某某确实代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收到周某的8.5万元,但8.5万元不是转让变压器的款项,而是有偿使用,也就是租赁变压器的款项,时间是从2017年7月至2021年的年底,共计8.5万元;赵某某从未与原告签订过协议,也没有见面商量过转让协议和租赁的事情,真实情况为:当时周某说过转让变压器的事情,但被告赵某某和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没有转让变压器,后来周某又说租赁,所以说收到的8.5万元是有偿使用的租赁费用,赵某某和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从未与原告见过面,也未商谈过转让租赁变压器的事情;租赁期限届满,想把变压器收回来。”

2019年5月11日,被告周某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已将变压器(用户编号:××××××008)200KVA转让给济南某某物业有限公司,黄山名苑已把款全部付清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正。”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赵某某虽否认《变压器转让协议》乙方处赵某某”的签名捺印系其本人所签所捺并申请司法鉴定,但鉴定机构以现有鉴定材料不能满足鉴定条件为由终止本次鉴定,造成终止鉴定并不存在可归责于原告的情形,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赵某某承担。而且,被告周某作为在《变压器转让协议》乙方处签名捺印的另一名当事人,明确指认该协议乙方处赵某某”的签名捺印系被告赵某某本人所签所捺,并陈述其与被告赵某某系合伙关系,共同出资购买的涉案变压器只是登记在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后又共同将变压器出售给原告,已收到原告支付的20万元价款,并将其中的8.5万元分给赵某某;被告赵某某虽主张该8.5万元并非转让价款而是租赁费,但未能举证证明与原告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综合原、被告各方陈述及全案证据,能够认定原告与被告周某赵某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变压器买卖合同关系,即被告周某赵某某将其共同出资购买的登记在被告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变压器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原告并已交付,原告也已付清价款,但变压器尚未完成过户登记。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某周某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协助其办理涉案变压器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被告周某、赵某某、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济南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办理涉案变压器过户手续,将涉案的200KVA变压器(户号:××××××008)过户至原告济南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名下。

杨雪律师毕业于山东财经大学,自执业以来承办过大量民商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7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继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