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坤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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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房产开发商违约未交房产漫天要价,律师助房产开发商减少损失据理力争

发布者:吴坤和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30日 5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X年X月X日,海南某地产公司与梁XX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海南某地产公司向梁X出售其开发的XXX房,该房总价款为302500元,签订合同三日内付款92500元,余款210000元由梁XX向银行提供按揭贷款。其中,合同第八条约定地产公司应当在2005年5月18日前向梁XX交付房屋使用;合同第九条约定地产公司逾期交房超过30日,梁XX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地产公司按日向梁XX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地产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地产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地产公司的责任,梁XX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此处理,即梁XX不退房,地产公司按已付房价款的3%向梁XX支付违约金;因产权登记机关的原因,或因梁XX的责任不能按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地产公司免责。
合同签订后,梁XX依约向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地产公司为梁XX办理了备案登记。
之后,梁XX以地产公司未交付房屋以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为由,以地产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海南XXX仲裁员申请仲裁,并请求裁决:1.地产公司协助将XXX房过户并交付给梁XX;2.地产公司自2017年9月24日起至实际办证之日止,以302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50%向梁XX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9月24日为64777.47元);3.地产公司自2017年9月24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以302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向梁XX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9月24日为99552.75元);4.梁XX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由地产公司承担;5.仲裁费由地产公司承担。
办案经过:
本案中,本律师接受地产公司委托,代理梁XX诉地产公司一案中地产公司的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律师详细查找出起诉状以及证据目录中的事实以及法律漏洞,再结合我的当事人地产公司在出售该房产的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正常的电话通知、登报告知等义务,不存在未交付房屋的过错行为,同时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过错在于梁XX,地产公司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仲裁庭上,本律师结合事实以及法律,据理力争的进行答辩,充分维护了委托人地产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经过本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仲裁庭仅支持了梁XX请求中的律师费以及部分的仲裁费请求,便依法驳回了梁XX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
房产纠纷不仅仅指房屋产权纠纷,还包含房屋买卖、房屋租赁、小产权房等方面的纠纷,而房屋买卖又包含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二套房买卖、房产税费等一系列的问题。本案属于商品房买卖过程之中关于房屋履行以及出现的违约责任问题。按照情理,似乎认为梁XX主张地产公司未交付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而地产公司存在过错理所应当,但其实不然。众所周知,权利以及义务都是相对统一的,结合本案中地产公司已经正常的履行电话通知、登报告知等义务,可以看出地产公司并未存在违约的过错行为,相应的梁XX应该承担怠于主张权利以及消极履行义务而对自己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律师提醒,针对房产引发的纠纷一定要找专业人士,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挽回自己的损失。

吴坤和律师,男,海南海口人,毕业于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法学学士。警校毕业后在检察机关工作数年,现为北京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海口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60120********1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侵权、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