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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法的遗嘱,重男轻女的习惯行不通

发布者:祝德宇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1日 13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2 年 11 月 11 日,被继承人张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妻子多年前病故,两人婚后生有两女一男:张某英、张某方和张某海。因突发事故导致的死亡,张某留有的银行账户在扣除因处理后事而支出的费用后剩余存款为50万余元,小儿子张某海认为,父亲张某生前曾明确表示百年之后遗产都归张某海所有,有一位亲戚可以作证,所以遗产应由他一人继承。兄妹三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割协商不一致,诉至法院。

案件经过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海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张某德与被继承人张某是嫡亲兄弟关系。张某德表示被继承人张某在车祸前查出心脏病,张某担心某天心脏病会突然发作,于是在车祸前两三个月的时候,找到张某德说要把遗产都留给小儿子。即使该证人证言属实,被继承人张某所作出的关于遗产处理的陈述,也不符合口头遗嘱必须的法定要件,即并非在危急情况下作出,且见证人不足两人以上。根据证人证言,在张某订立口头遗嘱后,距离其去世尚有足够多的时间订立书面或者录音遗嘱,但张某均未订立,故依据法律规定,其原先订立的口头遗嘱亦归于无效。张某海主张按照张某口头遗嘱一人继承遗产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张某英、张某方和张某海享有上述银行存款 504572.45元的份额均为三分之一。

律师说法

第一,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系姐弟关系,被继承人张某生前未留有遗嘱,其死亡后对于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原、被告系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遗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二,虽然张某生前曾口头表示未来自己的遗产都留给小儿子,但没有正式立过遗嘱。订立口头遗嘱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导致遗嘱人在客观上无法或者没有能力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另外还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口头遗嘱归于无效。总之,用合法的法律形式订立遗嘱,才能让遗产的处理最大程度地体现自己的真实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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