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施工员签结算单,劳务费该由谁付?
作者:刘沛东律师时间:2025年08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8次举报
2025-08-26
文/广东茂名律师刘沛东
案情回顾
2018年,工人廖某某在“某项目”提供楼梯栏杆安装等劳务后,施工员魏某某向其出具《结算单》,确认劳务费244,919元(已付197,000元,尚欠47,919元)。
廖某某多次催款未果,将魏某某及总包方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魏某某签署《结算单》构成个人债务,判决其支付劳务费47,919元及利息;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不承担责任。
魏某某上诉。
二审改判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
律师警示
1、工人签约需谨慎,提供劳务前,务必核实对接方身份(个人还是公司员工)及授权文件,避免轻信口头承诺。结算时要求公司盖章确认,若仅有个人签字,需留存其职务身份证据(如工作证、授权书)。
2、公司管理须规范,企司盖业应严格规范项目用印、结算流程,禁止员工以个人名义对外签署文件。员工越权行为可能因公司事后追认而由企业担责。
3、催款证据是关键。债权人需持续保留催款记录(通话、短信、书面函件),确保诉讼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