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纠纷】保险金请求权转让
作者:刘沛东律师时间:2025年08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3次举报
2025-08-26
文/广东茂名律师刘沛东
案情回顾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其承建的某县水库防渗处理项目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包括施工现场人员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赔偿;
2022年11月,三名工人在施工期间遭遇罕见暴风雪,在返回生活区途中因失温死亡,事故经某县应急管理局调查报告认定为自然灾害意外事件;
建设集团随后与工人家属签订补偿协议,支付每人88万元赔偿款,并约定由建设集团受让保险金请求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某保险公司阿克苏支公司以“被保险人不明确、事故地点非承保区域、建设集团无请求权主体资格”为由拒赔;
建设集团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80万元保险金,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警示
第一,保险金请求权转让须严格合法,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人身保险金在事故发生后可转让,但需明示约定并以书面协议确认(如补偿协议包含转让条款),且转让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否则可能被质疑主体资格无效;
第二,投保时务必明确“被保险人范围”,建设工程意外险常以项目而非人员名单计价,法院倾向广义解释“劳动关系”(如实际施工人员),企业应留存用工协议、考勤记录等佐证保险利益;
第三,事故证据链需完整,官方报告(如应急管理局出具)属公文书证,具有推定真实性效力,保险公司单方委托的调查报告难撼其权威,建议企业出险后立即报案并固定气象、医疗等第三方证据;
第四,拒赔利息主张受限,非直接被保险人索赔时利息难获支持,企业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明确赔付时限避免损失。投保人应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并在保单中细化承保区域、转让条款,防范理赔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