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分手后彩礼该不该退?
作者:刘沛东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2次举报
2025-08-07
文/广东茂名律师 刘沛东
案情回顾
原告金某某(男)与被告马某某(女)经人介绍恋爱,2025年3月按习俗订婚。
金某某主张为结婚支付彩礼、婚纱照、电器等共计86431元,但马某某拒绝登记结婚且未共同生活,要求全额返还。
三被告(马某某及其父母)反驳称,仅收到彩礼4万元,且已花费3.7万元购买陪嫁物品;双方有同居行为,不应返还。
法院判决三被告返还彩礼38700元。
律师警示
1、彩礼给付需留痕,现金支付难举证!
2、短暂同居≠法律意义的共同生活!法院强调需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生活、履行家庭义务。恋爱期间同居难以免除彩礼返还责任。
3、彩礼范围需明确。恋爱花费≠彩礼!法院指出,婚纱照、电器等支出属于“为结婚目的的开销”,但若未转为女方名下财物或陪嫁,不纳入彩礼返还范围。
4、陪嫁消耗需举证。被告称彩礼已购陪嫁物品,但因未提供交付凭证,法院未支持抵扣。收受彩礼方应保存购物用途、接收方的书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