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行政处罚纠纷】朝人吐口水被拘12天,男子起诉公安局
作者:刘沛东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4次举报
2025-08-06
文/广东茂名律师刘沛东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孙某某因车辆维修纠纷与汽修店老板王某某发生争执。
争吵中孙某某朝王某某脸上吐口水,王某某随即掌掴孙某某,双方升级为互殴。
孙某某的同行者张某某持扫帚、簸箕参与打斗,误伤围观人员。
公安局认定孙某某存在“结伙殴打他人”情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2日并罚款500元,对王某某则处以拘留8日。
孙某某不服处罚,主张王某某先动手、警方程序违法,并两次以吞食打火机方式抗议。
法院经审理驳回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警示
1、挑衅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起点。
2、 “结伙殴打”认定关键在“共同故意”。
3、程序瑕疵≠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