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离婚诉讼中“感情破裂”如何证明?
作者:刘沛东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0次举报
2025-08-05
文/广东茂名律师刘沛东
案情回顾
原告郎某(男)与被告田某(女)2007年相识,2014年补办结婚登记,育有一子一女。
郎某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儿子抚养权。
其提交的证据仅为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未提供任何证明感情破裂的实质性证据。
被告田某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律师警示
1、《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列举了“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但实践中原告常因证据不足败诉。
2、法定离婚情形需针对性举证,空泛声称“感情破裂”而无实证,法院通常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