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分居满一年为何仍判不离?
作者:刘沛东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3次举报
2025-08-05
文/广东茂名律师刘沛东
案情回顾
原告史某(女)与被告梁某甲(男)于2013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
史某以梁某甲长期酗酒赌博、不管顾家庭、甚至打骂孩子为由,于2024年3月带子分居,并于同年9月首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
2025年6月,史某再次起诉,主张分居已满一年、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
梁某甲当庭坚决不同意离婚,承认自身存在坏习惯但承诺改正,并提交书面保证书,承诺戒酒戒赌、善待家人,强调愿维系家庭完整。
法院审查后再次判决不准离婚。
律师警示
1、“分居满一年”≠自动判离。《民法典》第1079条虽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作为离婚情形,但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二次起诉时分居满一年仅是可判离的情形之一。法院仍会综合考察感情修复可能性,若被告真诚悔改,可能认定感情未破裂。
2、“书面保证”成逆转关键证据。被告当庭悔过并提交的书面保证书,被法院视为愿意改正过错、挽回婚姻的直接证据。
3、二次起诉仍可能败诉,聚焦“感情破裂”举证。即使符合二次起诉条件,若原告仅重复此前提及的事实,未补充证明分居后矛盾持续恶化或被告毫无改正,法院可能维持“不准离”判决。建议补充分居期间的冲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