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消费者的自身责任
作者:刘沛东律师时间:2025年07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7次举报
2025-07-31
文/广东茂名律师刘沛东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胡某在辉县市某火锅店用餐后下楼梯时摔倒致胫骨骨折。
胡某起诉店家,主张其楼梯陡峭、地面有油污且未设安全警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医疗费等2.9万余元。
店家辩称胡某因边看手机边下楼未扶扶手导致摔倒,应自负全责。
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各担50%责任。
律师警示
1、公共场所必须确保设施安全、环境清洁、设置醒目警示标识,并定期检修。
2、在公共场所应保持基本安全意识,避免分心、主动使用安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