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铁链绊倒业主,物业被判担责
作者:刘沛东律师时间:2025年07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7次举报
2025-07-31
文/广东茂名律师刘沛东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28日清晨,邢某在居住小区大门处跨越物业公司(某公司)设置的铁链时摔倒,致左肘骨折(十级伤残)。
邢某起诉主张物业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50%赔偿责任(索赔17万余元)。物业辩称设铁链是为防止车辆堵塞消防通道,且行人通道畅通,邢某自行跨越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裁判物业承担20%赔偿责任,邢某自担80%。
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警示
1、设置障碍物时,必须配套醒目警示标识,并定期巡查整改隐患;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对自身安全负责,明知障碍存在仍冒险跨越,构成重大过失,需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