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遗赠扶养还是无效协议?侄儿凭亲属证言继承房产案警示
作者:刘沛东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0次举报
2025-07-22
文/广东茂名刘沛东律师
案情回顾
被继承人朱相友(未婚无子女)生前与兄弟朱相顺签订《立契》,约定将名下房产(烟台开发区八角村531号)交予侄儿朱宁继承,由朱宁承担“每年支付3000元生活费及养老送终”义务。
朱相友去世后,其妹朱玉芳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及遗属统筹费35930元。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立契》实质为有效遗赠扶养协议,朱玉芳诉请被驳回,房产归朱宁所有。
律师警示
1、协议需遗赠人本人签字确认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朱宁提交的殡葬、维修等费用凭证多由亲属出具,证明力薄弱。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0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需其他证据补强,否则可能不被采信。建议留存银行转账、医疗陪护记录、无利害邻居证言等客观证据。
3、若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法定继承自动排除。兄弟姐妹需注意: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其房产若已通过有效协议处分,法定继承人无权主张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