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交叉引纠纷,法院这样判!
作者:刘沛东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4次举报
2025-07-22
文/广东茂名刘沛东律师
案情回顾
被继承人岑某(2017年去世)与丈夫陈某3(2011年去世)育有子女陈某1、陈某2。
岑某生前未立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2024年诉讼中,陈某2(岑某之女)已去世,其生前留有自书遗嘱,声明继承岑某的遗产均由女儿孙某获得。
岑某遗产包括21个银行账户存款及利息、养老金补差462.40元。
陈某1(岑某之子)起诉要求分割遗产,被告孙某(陈某2之女)、李某1(陈某2再婚丈夫)、李某2(陈某2次女)则主张按陈某2遗嘱执行。
法院判令陈某1取得全部银行资产及养老金补差,但需向孙某支付对应50%折价款。
律师警示
1、自书遗嘱需由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形式瑕疵可能导致无效;
2、丧葬费、抚恤金等具人身专属性,不属遗产范围,继承人可协商分割或另诉处理;
3、若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份额将转由自身继承人继承,建议提前通过遗嘱明确财产流向;
4、被告多人旅居日本,涉及境外当事人应尽早固定证据,避免因身份认证、文书送达延误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