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可过户,宅基地使用权不等于能买卖
作者:刘沛东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87次举报
2025-07-21
文/广东茂名刘沛东律师
案情回顾
王某(本村集体成员)与李某(城镇户籍)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名下位于某村的房屋(含北房四间、西厢房四间、锅炉房一间及附属装修)出售给王某,总价186万元。
王某付清全款并实际入住后,李某却以“房价过低”为由阻挠王某使用房屋。法院认定房屋买卖有效、宅基地使用权买卖无效、在完成宅基地变更登记前,王某可依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房屋及院落。
律师警示
1、非本村集体成员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2、宅基地上房屋须同时确认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状态,避免产权争议。
3、房屋可过户,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需经村委会、乡镇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并办理变更登记。仅签订买卖合同不等于获得合法用地权,未完成登记将导致“房地分离”风险,买方仅能占有使用房屋,无法处分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