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沛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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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可过户,宅基地使用权不等于能买卖

作者:刘沛东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87次举报
2025-07-21

文/广东茂名刘沛东律师

案情回顾

王某(本村集体成员)与李某(城镇户籍)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名下位于某村的房屋(含北房四间、西厢房四间、锅炉房一间及附属装修)出售给王某,总价186万元。

王某付清全款并实际入住后,李某却以“房价过低”为由阻挠王某使用房屋。法院认定房屋买卖有效、宅基地使用权买卖无效、在完成宅基地变更登记前,王某可依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房屋及院落。

律师警示

1、非本村集体成员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2、宅基地上房屋须同时确认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状态,避免产权争议。

3、房屋可过户,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需经村委会、乡镇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并办理变更登记。仅签订买卖合同不等于获得合法用地权,未完成登记将导致“房地分离”风险,买方仅能占有使用房屋,无法处分宅基地。

刘沛东,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现担任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高州市人民医院、茂名日报社、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波密县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茂名
  • 执业单位: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9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顾问、民间借贷、继承
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
1440920********35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顾问、民间借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