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十四年欠款难逃!村委会放弃利息仍追回本金
作者:刘沛东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7次举报
2025-07-21
文/广东茂名刘沛东律师
案情回顾
本案中,某村委会作为原告,起诉村民朱某某,要求其支付2011年购买商铺的剩余款项87,190元及高额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但朱某某长期拖欠房款。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了主张十余年累积利息的权利。
最终,法院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因合同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判决朱某某须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全额支付剩余商铺款项87,190元。
若逾期未付,将面临加倍支付迟延利息,并被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也由朱某某负担。
律师警示
1、农村房屋买卖涉及集体土地性质、村民身份限制等特殊规定,买方务必核实房屋产权是否清晰、交易主体是否适格,避免合同无效或履行障碍。
2、本案款项拖欠长达14年(2011-2025),若非原告存在持续催讨等中断时效行为,可能因超过3年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权利人应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被告亦可在诉讼中以时效抗辩。
3、原告虽放弃利息诉求,但法院仍支持本金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