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房,定金还能要回吗?
作者:刘沛东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4次举报
2025-07-21
文/广东茂名刘沛东律师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马某(非黄岗村集体成员)与冯某协商购买其名下农村自建房,马某支付1万元定金(微信备注“买方订金违约翻倍赔偿”)。
后马某发现房屋宅基地所有权人实为他人(村委会收据为证),且冯某改口称房屋系其叔叔所有。
马某认为冯某欺诈,要求返还定金遭拒,遂起诉。
法院判令冯某十日内退还1万元定金。
律师警示
1、务必查验宅基地使用权证、建房审批文件原件,确认出卖人是否为登记权利人。
2、非本村集体成员购买宅基地房屋,合同必然无效。即使双方自愿签约,法律亦不保护此类交易,买方可能“钱房两空”。
3、定金罚则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若合同因违法无效,接收方仅需返还本金,双倍罚则无法适用。签约时切勿轻信“违约赔双倍”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