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兄妹反目为房产!
作者:刘沛东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7次举报
2025-07-21
文/广东茂名刘沛东律师
案情回顾
王某1与王某2系亲兄妹。2009年,王某2因离异无房居住,兄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某1将25平方米农村房屋(北屋)以6000元卖给王某2,由王某2自行出资在相邻宅基地建房。
协议还约定如遇拆迁,房屋权益归王某2所有。但签约后案涉房屋无合法审批手续及权属证明,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王某1称妹妹从未支付6000元,王某2坚称已付款但拆迁后哥哥收回款项;
房屋拆迁后,补偿权益实际由王某1享有(确权安置149.66平方米),王某2未获得任何权益。
王某1起诉要求王某2支付购房款及精神损失费,但因其主张卖房又否认卖房、且实际独占拆迁利益,两审法院均驳回其诉求。
律师警示
1、农村房屋买卖须查验“两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无证房屋交易=法律风险自担。
2、协议须明确约定拆迁权益归属、补偿分配方式,避免口头承诺。
3、即使是血亲,款项支付务必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或签署收据。
4、房屋交付后应立即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