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凌晨,大娃受雇于老张,前往某地码头,帮忙运送货物。在装货过程中,搬运工不小心掉落货物,大娃发现,该批货物为伪劣香烟。大娃心想“反正我只是运货的,没关系”。过几日,大娃再次接到老张电话,为其运送第二批货物,现场装货时,大娃发现,该批货物与上一批是相同的包装。大娃运载这批货物在高速口被公安抓获。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高达400多万。大娃后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老张组织搬运工,运货司机实施销售伪劣香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大娃作为运货司机,明知其运送货物涉嫌犯罪,仍然为其提供运输服务,为该团伙中的从犯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律师建议:勿以恶小而为之。千万不要觉得自己是小小司机或者搬运工,就可以被免除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