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刑民交叉实务问题,又进行了一些研究与思考,有必要再写一篇文章。在案件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并未提出民事赔偿,之后就人身损害赔偿单独起诉,其中,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能否支持?这是实务中常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本文以案例方式探讨。
案例一:张三以严重暴力殴打导致A受伤惨重,经鉴定为重伤,严重破坏了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被法院以故意伤害判处4年有期徒刑。张三至始至终未对A进行任何赔偿,也未赔礼道歉取得A的谅解。A起诉至法院要求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包括伤残赔偿金。法院仅支持了A的部分诉求,伤残赔偿金未支持。
案例二:李四与B发生争执,撕扯中过失导致B倒地被撞成重伤,法院以过失之人重伤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B关于民事赔偿单独起诉至法院要求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包括伤残赔偿金。法院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支持了B的各项诉求。
问:上述案例,情节非常相似,为什么对伤残赔偿金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况且,对故意伤害反而没有支持伤残赔偿金,对过失伤害反而全部支持了?值得深思。此时,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对于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支持,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支持。
一、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属于赔偿范围的观点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法办[2011]159号)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该文件还给出了4个方面的理由。
该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刑法中规定的物质损失,被告人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经济状况和赔偿能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被害方要求的数额过高赔偿数额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等方面因素,防止被告人既受到刑罚的严厉惩罚,又要承担高额赔偿费用,导致根据两大部门法均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因此不予支持赔偿金。
另外,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该解释第192条第二款并未明确列明是否包括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因此,一些裁判文书直接引用该条驳回了本项诉求。
二、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属于赔偿范围的观点认为:
(一)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的理由:
在刑法体系和侵权法体系中,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相关的衍生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均属于物质损失。因为,如果被害人因加害人(刑事被告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加害行为与伤残(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加害人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过错,符合民事侵权行为成立要件,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论是伤残或者死亡,被侵权人人身损害严重,生产、生活能力严重下降,对实际工作和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收入减少,家庭相应开支因此增加,如果死亡,将导致直接无法创造价值,本来应当有的收入也归零,同时失去亲人,给家庭成员带来巨大悲痛,家庭整个生产、生活产生巨大影响,甚至在只有一个成年劳动力的家庭,直接导致事务瘫痪,陷入严重危机,因此,应认定为属于物质损失。
根据法理学举轻以明重原则,对于普通民事人身损害侵权,伤残(死亡)赔偿金能够认定为物质损失并作为赔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对于比一般民事侵权更加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更大,理论上更应当认定为物质损失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金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其后施行《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金为物质损害赔偿金,且将死亡(伤残)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明确区分。死亡(伤残)赔偿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长期得不到支持,源于其被定性为精神抚慰金。此为法律适用、理解不同造成的不同结果,也是实践中争议的主要症结点。
(二)法律依据
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应优先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关于物质损失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该条第二款并未限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应当赔偿丧葬费,而是应当综合两款规定,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的具体内容。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本条写的是一般不予受理,并没有说绝对不能受理。加上对赔偿精神损失赔偿范围的理解,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的争议,导致不同结果。因此,该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二百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二百条,以及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评价,从而得到支持伤残(死亡)赔偿金的依据。
(三)司法实践支持案例
1.徐**、李**、殷**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嗣后根据李某被宣告死亡的事实,另行提起本案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46号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民再480号)支持了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3期刊登了一篇案号为(2015)淮民一终字第00929号的指导性案例,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残疾赔偿金予以支持”作出肯定意见。(2015)淮民一终字第00929号判决书本院认为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尹某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从公平的角度看,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甚至比纯粹的民事侵权造成的伤害更大,如不予支持残疾赔偿金,会导致受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得到的赔偿较少,遭受纯粹民事侵权行为的侵害得到的赔偿相对较多,对受害人不公平,支持残疾赔偿金更符合公平原则。再次,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看,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必然会对受害人今后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造成受害人的生活成本增加或者劳动能力下降,进而变相的减少了受害人的物质收入,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
同时,一些裁判案例也作出了支持的判决。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对此明确支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日印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第三条明确规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意见同时还明确:“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参照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关于两金的计算标准执行。”
三、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否支持,在法律上要切实做到权利义务的均衡,既不能过度打击追求赔偿数额,又要使得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关键的考虑因素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在刑事诉讼中是否作为量刑的一个评价因素,也就是是否作为从重、情节严重所对应的量刑幅度处理,还要结合是否赔礼道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无达成赔偿协议等因素。如果刑事量刑已经提档升级,则民事赔偿在支持的时候,关于数额也应具体考虑已经在刑事量刑时候从严、从重处理,赔偿数额可以适当调整或者降低。如果上述因素在刑事诉讼中均未体现,原则上,民事赔偿必须得到支持,否则,无论在刑事还是民事法律规范系统,对严重的侵权行为并均未进行任何评价,显然未体现公平正义,未领会立法中要求的权利义务均衡,没有体现法律保护社会关系协调,社会和谐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