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天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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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买卖合同一案,驳回被告对本案提出的异议,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吴天成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31日 5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盛某,女,199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成,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柏权,广东雄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9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考晨,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盛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盛某诉称,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退还购票款人民币37000元整,并赔偿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3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9日,原告经朋友介绍,通过微信联系被告,双方就2020年5月25日自芝加哥飞往上海的LH433号及LH728号航班机票的买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当日即向被告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37000元整作为上述机票的购票款项。2020年4月30日,原告得知上述航班因当地政策问题取消,并向被告询问退款事宜。被告以机票为航空公司特价机票,不能退款、只能改签为由,拒绝了原告的退款申请。2020年5月11日,原告在无望自被告处改签近期回国机票的情况下,通过其他航班成功回国。此后,原告通过朋友及美联航空公司得知,该机票并非被告所述的特价票,不能退款。事实上,该机票是被告通过美联航空公司的积分(里程数)及30美元的税费兑换而来,因政策原因取消该航班,被告可自美联航空公司处申请退还全部积分及税费。原告认为,该航班因政策原因取消,应属于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但被告拒绝办理退款事宜,并欺骗原告,声称不能退款是由于航空公司的特价机票政策所致,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本院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受理管辖。事实与理由:本案中自原、被告开始沟通至原告回国前,双方均在美国。原、被告间的微信聊天记票,是原告委托被告代为购买机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属于委托合问关系。即便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求的请求权基础是解除合同返还合同价款,而并不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要求买受人给付合同价款的情形,原告支付了机票款后,被告已安排原告通过汉莎航空官网选座,原告确认航空公司已经实际出票,买卖合同双方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因此原告无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要求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若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首先,微信只是沟通工具,以微信方式订立不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其次,本案双方未约定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机票,机票也无法通过信息网络交付,原告需至航空公司取票乘机,故买受人住所地并非合同履行地,收货地美国才是合同履行地。因此,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代买机票行为的合同履行地及机票取出点均在美国,被告住所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因此,被告认为钟楼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购买机票是为了乘坐飞机,即乘客与航空公司建立起承运合同关系,但人们仍习惯将订票过程称之为购买机票,而非订立承运合同。根据这一习惯,机票销售环节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买卖合同来调整。本案中,本案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购买机票,以支付宝转账支付机票款,被告以信息网络方式交付电子机票订单,整个过程都没有谁委托谁的意思表示,相反可以得出:被告是案涉机票销售环节中的末端,相对于原告而言是销(出)售方,所以被告主张双方为委托合同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应以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户籍地为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王某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吴天成律师,目前就职于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涉猎财务、税务等知识领域,并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兼具法律、财务、税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5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