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职业打假人:只有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人才痛恨“职业打假人”(一)
最近一份支持职业打假人的民事判决书,再一次在法律圈内火起来了,以下为转录内容节选:
1.如果因为所谓的“职业打假人”以前曾经打过假,其再消费时就不再认为是消费者,则“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的民事权利能力无异是被剥夺,其在消费领域权利被侵犯将得不到法律的救济,其消费者身份无异是在法律上被判处死刑,这违反民事权利能力人人平等的法律规定,严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
2.诚然,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但是在消费者已经证明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下仍然要求消费者证明食品有毒有害,比登天还难。消费者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能没吃,经营者会说,你没吃怎么能证明食品有毒有害?消费者买了吃了,但没有吃出问题,经营者会说,没吃出问题怎么能证明食品有毒有害?消费者买了吃了也吃出问题了,经营者会说,怎么证明问题与食品有因果关系?是的,很难证明。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很难证明其身体所受的损害与排污企业的排污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的案件需要几十年甚至几代人的努力才能查明和证明,同样的道理,在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中,消费者也很难证明其身体受到的损害与食品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只能用检验检测的结果证明食品有问题,果如此经营者又会说,检验检测是事后的事情,你怎么能证明食品在交付的时候有问题?即使有问题,也未必能吃坏人,不信你吃吃试试!或者说,你送交检验检测的样品不是从我处购买的。因此只有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消费者将买来的食品立即委托检验检测,并且明知其有毒有害仍然食用,并因食用对身体产生损害才能证明食品是不安全的。所以,消费者要证明食品有毒有害几乎是做不到的。
3.通过审判实践本院逐渐明白《食品安全法》为什么把食品安全的落脚点放在了食品安全标准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者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销售的经营者应当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也明白了相关司法解释为什么规定“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不以人身损害为前提”的原因。这好比城池与护城河的关系,一个人往护城河扔一块石头,城池丢不了,两个人扔也丢不了,但是,如果众人普遍地、反复地、成年累月地往护城河扔石头,护城河早晚要被填平,那时城池离陷落也就不远了。食品安全就是城池,食品安全标准就是护城河。当食品安全标准不被当回事,被普遍地、反复地违反的时候,就没有食品安全了。要管好食品安全,必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