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 xxx年xxx月xxx日,被告蒋某驾驶xxx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左侧原告陈某某驾驶的载有原告徐某某的xxx牌小型桥车相碰撞,造成二原告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蒋某成本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同时,经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鉴定,原告徐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伤残等级为十级,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律师点评;本次系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人接受原告的委托后,精心研判案情,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赔偿交通费1000元、医疗费29625.09元、护理费8487.28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残疾赔偿金82172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132084.37元。 最后,经法院判决,最终支持131584.37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有交通费500元没有支持,其余全部诉讼请求都得到支持。
胡兴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