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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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李律师成功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助力企业维权获二审胜诉

作者:李正霞律师时间:2025年06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1次举报
2025-06-16

案件背景

在商业交易领域,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这类案件不仅关乎企业的经济利益,还可能对其商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产生影响。在甘肃省白银市,一起因地毯胶采购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备受关注。原告(以下简称“A 公司”)向被告(以下简称“B 公司”)供应并安装地毯胶,但 B 公司却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双方因此对簿公堂。A 公司委托李正霞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全力追讨欠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案件经过

一审阶段

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物资购买合同》,约定由 A 公司供应并安装地毯胶,明确了产品规格、数量、单价、验收方式、交货方法、货款结算与支付等条款。A 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且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但 B 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 112504 元一直拖欠未付。

A 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B 公司支付欠款及承担相关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A 公司已按约定完成供货和安装义务,B 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尽管 B 公司提出抗辩,主张未收到符合要求的结算凭证,但一审法院依据双方交易习惯、微信聊天记录、合同约定等证据,判决支持 A 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 B 公司支付欠款 112504 元,并驳回 A 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保全保险费)。B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阶段

B 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据合同约定的送货单作为结算依据,仅凭微信聊天记录认定欠款不公正,且强调付款需以货物验收合格、票据无误为前提,主张未达到验收结算条件。

李正霞律师在二审中继续作为 A 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积极应对 B 公司的上诉请求。律师深入分析合同条款,指出合同中虽约定接货人签字的送货单为结算凭证,但从合同第十三条货款结算与支付的先后顺序约定来看,先结算再开具发票。而 A 公司提交的与 B 公司接货人林忠东的聊天记录显示,林忠东对接收的发票数额并无异议,实质上已认可了双方之间的结算金额。同时,B 公司并未对欠款数额提出实质性异议,也未提供有效证据反驳 A 公司的主张。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B 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最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 B 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判决 B 公司向 A 公司支付欠款 112504 元,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2550.08 元。

案件意义

此案件的成功代理,展现了李正霞律师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精湛的法律素养。律师通过细致分析合同条款、收集有利证据、严谨的法律论证,为客户 A 公司成功追回了欠款,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其在商业活动中的经济利益,也为 A 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该案例再次提醒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验收标准、结算方式、付款时间等关键条款,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送货单、验收报告、发票、沟通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在面对合同纠纷时,企业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及律师执业证,办理过大量民事案件,注重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北京中银(兰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0120********0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离婚、民间借贷
北京中银(兰州)律师事务所
1620120********01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离婚、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