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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小股东成功解散“僵尸公司”——破解公司僵局典型案例

发布者:廖锋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3日 2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别:民商事诉讼——公司解散纠纷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原告)与第三人于2019年10月共同成立被告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委托人认缴出资200万元(占40%股权),第三人认缴出资300万元(占60%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成立后始终未开展经营活动,持续处于停业状态。第三人作为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不仅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还于2022年7月起失联,后被多家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金额累计逾3,100万元。委托人虽为持股40%的股东,但因不掌握公司公章、财务资料,且无法联系第三人,完全无法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亦无法通过股权转让、协商注销等途径退出。委托人遂委托廖锋律师团队代理诉讼,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二、律师工作


  (一)诉前准备阶段:系统化证据构建


  廖锋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全面工作:


  证据体系搭建:系统收集并整理了公司内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资料、登报公告、公证书、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记录等多维度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清晰证明了公司持续停业、股东失联、治理机制完全失灵等核心事实。


  法律路径研判:对公司解散纠纷的法律构成要件进行深入分析,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和“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两大核心要件,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和代理方案。


  诉讼文书起草:起草起诉状、证据目录等全套法律文书,明确主张被告公司已满足法定解散条件。


  (二)诉讼代理阶段:精准论证与程序应对


  被告及第三人缺席的应对策略:被告及第三人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律师团队充分预判该情形,提前做好了缺席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在对方不出庭的情况下仍能完成充分举证和有力论证。


  核心要件的分层论证: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通过公司注册地址无实际经营、税务账户为非正常户、公司持续停业等证据,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


  股东利益受损风险:论证在第三人失联且系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公司存续将使委托人面临无法预估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股东利益将受到重大损失。】


  其他途径无法解决:证明委托人无法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回购、协商注销等任何其他途径实现退出,已穷尽所有救济手段。


  法律适用与类案参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充分论证本案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


  (三)判决后的跟进工作


  判决生效后,律师团队协助委托人办理公司解散后的相关事宜,包括清算程序的启动等后续工作。


  三、案件结果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原告方的诉讼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解散被告上海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400元由第三人负担。


  四、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小股东请求解散“僵尸公司”的案件,涉及公司僵局认定、股东权益保护、司法解散标准等多个法律问题,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实务经验均有较高要求。


  (一)本案的重点难点


  公司解散要件的证明:公司解散诉讼中,原告需同时证明“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利益受损风险”“其他途径无法解决”三个要件,举证责任较重。律师团队通过多维度证据的有机结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有效完成了举证责任。


  缺席审理下的有效举证:在被告及第三人缺席的情况下,法庭只能依靠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裁判。律师团队提前做好了充分的证据准备,确保在无对抗情形下仍能完整呈现案件事实,最终获得法院全面支持。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认定较为审慎。律师团队通过证明第三人失联、不掌握公司章证、无法召开股东会、股权转让无途径等事实,充分论证了委托人已穷尽所有内部救济手段。


  (二)本案的典型意义


  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司法实践:本案是司法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典型案例。在控股股东失联、公司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判决解散公司,为小股东提供了有效的退出路径,体现了公司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公司解散要件的明晰化:本案判决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具体阐释——公司停止经营、税务异常、股东失联等情形均可作为认定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重要依据,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解散的关联:本案中,第三人作为控股股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涉及巨额未履行债务,成为法院认定公司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损的重要考量因素,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三)可借鉴经验


  对于同类小股东权益保护案件,建议:一是注重证据的日常保存和系统化管理,尤其是能够证明公司经营状态、股东沟通情况的过程性证据;二是在诉讼中充分论证“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一要件,穷尽并展示所有内部救济尝试;三是在被告可能缺席的情况下提前做好充分准备,确保单方举证仍能达到证明标准;四是善于运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案件事实与法律构成要件精准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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