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琦琪律师
吴琦琪律师
浙江-金华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东阳市X家具有限公司、杨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吴琦琪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31日 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东阳市X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陆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琦琪,浙江泽大(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女,1974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原告东阳市X家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先行诉前调解,后于同年8月8日立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对被告的相关财产进行了保全。因需公告送达,本案于同年8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单XX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琦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3日起按LPR的1.3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起算时间为自起诉之日开始。事实与理由:2016年开始被告向原告购买红木家具,其间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货款14万元未付,原告催讨无着为此起诉。

被告杨XX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9月,被告四次通过微信下单向原告购买红木家具共计货款276281元,相继支付136281元,尚欠货款14万元,被告在微信中予以确认。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延未付。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并经当庭认证的销售清单、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红木家具尚欠货款14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X家具有限公司货款14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2022年7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杨XX负担。

吴琦琪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现为浙江泽大(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丰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泽大(东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720********6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知识产权、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