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借钱,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偿还?这是借贷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焦点,答案并非绝对,需结合债务用途、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等综合判断。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明确表示愿意共同承担该债务;二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家庭日常开支、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周转等);三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反之,以下情形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偿还:一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且另一方未签字或追认;二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个人赌博、吸毒、挥霍性消费等产生的债务);三是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普法提示:出借人借钱给夫妻一方时,为避免后续纠纷,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夫妻一方对外借钱时,若用于个人用途,应明确告知债权人,避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若遭遇债权人要求偿还非共同债务,可提供证据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