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今天,一个女性急匆匆的来咨询我,称她与她前夫已经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离婚,当时共同财产中有一套还没办理房产证(产权还未确定)的商品房,法官说调解书里不便就产权还没确定的房屋作出调解(律师解释:的确如此,涉及到所有权还不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均暂不处理),让私下签离婚协议。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套房产产权归女方所有,女方补偿男方一万元。
但现在她前夫后悔了,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她来问我前夫后悔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前夫一年内可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二、问题的答案
显然,她在问我之前自己初步查阅过相关规定,但确实没有理解到位。这种情况下,她前夫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反悔已经签订的离婚协议,她前夫应配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三、冒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已明确规定,仅以下四种情况下,离婚协议存在被撤销的可能。
第一种,协议离婚下,双方已签订离婚协议,但还没去民政局领取结婚证,这时离婚协议还没生效,任意一方都有反悔的余地。
第二种,协议离婚下,双方已签订离婚协议,并据此已向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这时若一方在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撤销离婚协议,起诉方必须向法院证明他是被欺诈和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其要求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隐匿、转移、变卖、挥霍、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可以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要求重新分割,即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种,一方是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签订了离婚协议,则监护人在发现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协议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总结而言,离婚协议除非是存在效力瑕疵,比如被欺诈、胁迫或者隐瞒的情况下签订的,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这也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精神。
来咨询我的女性与前夫之间签订的协议显然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一方面,他们是法院调解离婚,不适用第一种、第二种情形。另一方面,女方在不存在任何隐匿、转移、变卖、挥霍、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男方也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双方均应遵守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即男方应配合女方去办理房屋产权人登记。
听我上述一番分析,你清楚了哪些情况下,离婚协议是可以反悔的,哪些情况下,是不可以反悔的吗?如果对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后续一定要让其按约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