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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胡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杨珩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09日 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X,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珩,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X,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原告吴XX与被告胡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2年1月17日在本院环城人民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X起诉称:2015年8月,被告将位于湖州市吴兴大道X集团的填土项目承包给原告,双方约定:工程价款以每小时人民币220元计算,总价为人民币15000元。被告一直拖欠该笔工程费,于2017年10月19日出具给原告借条一张,写明借款金额,但该笔借款实为工程欠款。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欠款人民币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胡XX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日至8月7日,原、被告有填土项目业务往来。经结算,约定的工程价款总价为15000元。因无现金支付,被告胡XX2017年10月19日就所欠的挖机工程价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挖机费壹万伍仟元整,并有被告胡XX的签字确认。嗣后,被告未能付款,原告催讨无着,以致纠纷成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挖机工时收据、公民身份信息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吴XX与被告胡XX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依约完成了填土义务,被告理应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现其拖欠不付,显属不当。故对原告吴XX要求被告胡XX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XX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XX支付原告吴XX挖机款1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若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胡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珩律师,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社会工作师。该律师法学功底扎实、思维严谨、待人诚恳,工作踏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湖州
  • 执业单位: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520********8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