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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币(USDT)交易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作者:孙峥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次举报

引言

U币(USDT),中文名泰达币,系由Tether公司发行的虚拟货币,用户可使用U币向Tether公司1:1兑换美元,基于此特点,U币价值较稳定,在虚拟货币市场广受青睐。虽然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已明确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等相关活动,但U币交易活动仍十分活跃,其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以笔者经手的案件来看,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等罪名,本文主要分析U币交易中的掩隐罪。

典型案例

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某甲于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间,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在XXXXX等地,通过互联网XX平台等交易虚拟货币USDT币的方式,接收、转移XXX等人被骗等网络犯罪所得款共计人民币XXXXX元。

最终,法院认定某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掩隐罪的构成要件

掩隐罪为故意犯罪,行为方式为通过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方式掩饰、隐藏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具体到U币交易场景中,如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售卖U币时收取的款项或购买U币时购入的U币为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仍实施了交易行为,则可能构成掩隐罪。

掩隐罪的故意为概括的故意,即只要求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收取款项为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要求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上游犯罪的具体罪名。人的主观想法无法直接被他人所窥知,因此,在实践中,司法机关需要结合多种因素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可能会被司法机关推定存在主观故意的常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从U币交易中获取的收益异常高;

2、因U币交易导致银行卡被多次冻结后继续交易;

3、使用大额现金进行场外交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修正)》第十条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辩护思路

首先,可以结合行为人自身经历、交易模式和方法、所获利益、交易持续时间等因素论证行为人不具备主观故意。

其次,掩隐罪的行为模式与支付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较为相似,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罚更轻,可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上游犯罪是否既遂等角度出发,论证行为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构成掩隐罪。

结语

从事投资活动牟取利益本无可厚非,但若为一时利益落入不法分子圈套,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将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参与包括U币在内的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时,应擦亮双眼,防范风险。如已被刑事立案追查,可积极退赔,寻找专业律师介入,争取不起诉或最终判处缓刑。

作者:孙峥,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及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本文涉及人物及公司均为化名,部分数据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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