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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还是烂账?

作者:孙峥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深圳,2023年。

魏某被抓的时候,手上还有三个工程在跑。警察去找他,他正在龙华工地上跟监理吵架,吵的是钢筋型号的问题。

不像个要跑路的人。但六家供应商、一千八百多万的货款,就是没着落。案子移送检察院,定性合同诈骗,建议量刑十年以上。

他家里人托关系找到孙峥,说希望律师去见一见他,听他说说情况。

一、案件背景

孙峥接案之前,先把卷宗翻了一遍。

指控的事实说起来并不复杂:2021年至2023年,魏某以其名下公司"建某工程"的名义,先后与深圳六家建材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约1870万元。货是收了,但钱一直没付。供应商催款,建弘先拖,后来干脆联系不上了。

警方立案调查之后发现,建某工程的对公账户在合同签订期间余额最低不足30万,魏某名下两处房产在签约前已被法院查封,公司营业执照在2022年续期时也出现了瑕疵。

这些事实摆在一起,检察院认为结论很清楚:明知无力履约,仍以签合同为手段骗取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孙峥看完卷宗,没有急着下判断。他做刑事辩护这些年,见过太多案子在移送阶段就已经定了性,后续的程序不过是走个过场。但他也见过另一种情况——案子看起来板上钉钉,仔细扣下去,发现里面有东西。

他决定先去见魏某,再见那六家供应商,然后再说。

二、资金链的崩塌

魏某在看守所里见到孙峥,状态比家里人描述的要稳。

他做工程承包做了二十年,从最早在老家湖南跟着包工头打下手,到后来自己出来单干,再到把公司落在深圳,攒下一些口碑和资源。建某工程在深圳做过的项目不算少,政府工程、商业综合体、工业厂房都做过,合作过的供应商和分包商有几十家。

他跟孙峥说的第一句话是:"那几家供应商,我都认识,有几个合作了好多年,我不可能专门去骗他们。"

孙峥没有接这句话,而是问他:资金什么时候开始出问题的?

魏某想了一下,说是2021年下半年。

那一年,建某工程在龙华区承包了一个商业综合体项目,合同额大约五千万。项目进展顺利,但开发商那边出了状况——母公司在外地的融资出了问题,资金链吃紧,龙华这个项目的工程款开始拖付。这一拖,拖了将近八个月,欠款累计到两千两百多万。

两千多万的窟窿,把建弘的整条资金链压垮了。

魏某说,他当时判断那笔工程款应该能追回来,开发商不是跑路,只是周转困难。他想撑过那段时间,等钱回来再把供应商的账结掉。所以他继续接单、继续签合同,账期定得比较长,六个月到一年,给自己留出回旋空间。

结果没撑过去。工程款只追回来一部分,供应商那边已经全面爆雷,再也压不住了。

孙峥听完,没说这个逻辑对不对,只是把时间线和金额记了下来。

他随后用了将近一周时间,挨个见了那六家供应商的负责人。

见完之后,他注意到一个细节:没有一家供应商说自己是被"骗进去"的。他们都见过魏某本人,有的合作了五六年,有的是通过熟人介绍,签合同之前也做过基本的背调。他们愿意跟建弘做生意,是因为觉得对方是个正经的生意伙伴,不是因为被什么虚假承诺或伪造文件忽悠了。

其中一家供应商的老板说了句话,让孙峥记了很久:

"如果当时知道他资金链断了,我肯定不发货。但他签合同的时候,真的不像是要跑路的样子。"

三、辩护思路的建立

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这六个字,说起来简单,在司法实践里是最难认定的东西之一。因为主观意图这件事,法律上只能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而推断本身,就有很大的解释空间。

孙峥调取了建某工程2020年至2023年完整的银行流水和财务记录,把每一笔大额往来都梳理了一遍。他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只有一个:魏某在签那些采购合同的时候,他心里是怎么打算的?

帮助回答这个问题的,有几条线索。

第一,那六份合同对应的货物,全部实际入库,并用于真实的工程项目,没有转移或变卖的痕迹。这说明魏某收货不是为了套现走人,而是真的在用这些材料做工程。

第二,建某工程账上虽然只有30万,但同期仍有多个在建项目,有工程进度款陆续到账,公司并非完全资不抵债。检察院用30万这个数字来证明"明知无力履约",在逻辑上是跳跃的。

第三,也是孙峥认为最关键的一点:资金断裂之后,魏某没有转移财产、没有注销公司、没有失联。他一直在跟供应商谈,说能不能延期,能不能用其他项目的应收款来抵。前后谈了将近半年,留下了大量的微信记录和会议记录。

孙峥的判断是:一个从一开始就打算卷款跑路的人,不会花半年时间跟债主磨。这种行为模式,更接近于一个资金周转失灵、试图自救却失败的商人,而不是一个设局骗钱的诈骗犯。

当然,他也清楚这个辩护方向有它的局限。后期那几份合同,是在魏某已经明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签的,这部分很难完全开脱。他需要做的,是把案子切开——让法院区分前期行为和后期行为,而不是把两年多的事情一刀切地全部定性为诈骗。

四、庭审过程

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刑事审判庭。

公诉人的陈述很稳,框架清晰:账上没钱、房产被查封、仍继续签合同收货,三点叠加,足以认定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同时援引了司法解释中关于"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仍然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的相关规定,认为本案事实完全符合该情形。

孙峥的辩护分三个层次展开。

第一层,质疑"明知无力履约"的认定基础。账上30万只是某个时间节点的余额截图,不能反映公司的整体偿债能力。建某工程当时仍有多个在建项目,有合理的预期回款,将某一天的账户余额等同于"无力履约",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明显瑕疵。

第二层,指出合同行为本身的真实性。六份合同所对应的货物交付、入库、使用,均有完整记录,不存在虚构项目、伪造资质或骗取货款后转移的情形。合同是真实的商业合同,不是诈骗工具。

第三层,也是最关键的一层,结合魏某事后的行为模式,说明其主观意图与诈骗存在本质区别。孙峥在庭上当庭展示了魏某与多家供应商长达数月的沟通记录,包括还款承诺、抵押方案、延期协商等内容,并指出:这种行为逻辑与"非法占有目的"相悖。一个意图诈骗的人,没有理由在事后如此主动地维持接触。

公诉人对此的回应是:事后补救不能消除事前的主观故意。

孙峥没有在这个点上继续纠缠,而是把问题转回到时间线上:事前,到底是哪个时间节点,魏某的主观意图发生了转变?是第一份合同签的时候,还是第五份?如果是第五份,那前四份的定性是否应该有所区别?

法官没有当庭回应,但把这个问题记录了下来。

五、判决结果

判决书下来,法院采纳了孙峥的核心辩护逻辑,对案件作出了分段认定。

前期合同,即魏某资金链尚未完全断裂、仍有合理履约预期的阶段,法院认定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相关纠纷属于民事范畴,供应商可另行通过民事途径主张权利。

后期合同,即在龙华工程款追讨基本无望、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魏某仍继续签约收货的部分,法院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最终判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比检察院建议的量刑,少了四年多。

判决宣读完,魏某在被告席上坐着,没有说话,也没有明显的情绪波动。他往孙峥的方向看了一眼,点了一下头。

六、案件的意义与反思

有个供应商的代理律师在散庭之后碰到孙峥,说了句:辩得不错,但我们的钱,还是要不回来。

孙峥说知道,这本来就是两件事。

合同诈骗罪的难点,历来在于主观认定。欠钱不还和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放在结果层面几乎长得一模一样,但定性完全不同,刑期可以差出好几年。司法实践中,这条线划在哪里,不同的法官、不同的案情,处理结果往往差别很大。

这个案子的价值,在于法院愿意把两年多的行为切开来看,而不是简单地因为结果最终造成了损失就倒推主观故意。这种审慎,在经侦类案件里并不常见。

当然,对那六家供应商而言,刑事判决解决不了货款的问题。民事途径还要另外走,能追回多少,取决于建某工程还剩下什么资产。

两千多万的那笔工程款,后来追回来了大约三分之一。

魏某的案子,判完之后没有太多人关注。深圳每年类似的工程款纠纷有几百件,这不过是其中一件。

但孙峥后来在给当事人做咨询的时候,偶尔会提到这个案子,说的不是辩护技巧,而是那个问题:

一个生意做垮了的人,和一个设局骗人的人,有时候从外面看,真的很难分清楚。

法律要分清楚,但不是每次都能分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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