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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珠宝供应链”合同诈骗案

作者:孙峥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次举报


发生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水贝某珠宝大厦
辩护律师:孙峥(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前公安/法院干警)

一、案情回溯:水贝珠宝圈的“供应链信任危机”

深圳罗湖水贝,作为全国黄金珠宝产业的核心集聚区,承担着国内黄金珠宝批发市场超过70%的交易份额。这里每天上演着数以亿计的交易,供应链金融、代采代购、账期赊销是行业常态。然而,正是这种高度依赖“信任”的交易模式,也成为了合同诈骗犯罪的高发温床。

当事人背景:林某,男,45岁,福建莆田人,在深圳水贝从事珠宝供应链生意已逾十年。林某经营着一家名为“深圳某珠宝有限公司”的企业,主营业务是为中小型珠宝零售商提供黄金、钻石的采购代购服务。该公司持有正规的营业执照及贵金属经营资质,在水贝某珠宝大厦拥有固定办公场地,多年来积累了一批稳定的客户资源。

指控事实:2023年6月至2024年1月期间,林某以公司名义,先后与罗湖区三家珠宝零售商签订了《黄金采购代购合同》。合同约定:由三家公司分别向林某支付采购预付款,林某负责在约定时间内采购指定规格的黄金制品并交付,林某从中赚取采购服务费。三家公司的预付款金额分别为:A公司180万元、B公司220万元、C公司150万元,合计550万元

矛盾爆发:到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林某仅向三家公司交付了价值约120万元的货物(A公司50万元、B公司40万元、C公司30万元),剩余价值430万元的货物迟迟未能交付。三家公司在多次催讨无果后,发现林某公司的办公场所已大门紧闭、人去楼空,林某本人也更换了手机号码,无法取得联系。

刑事立案:2024年3月,三家公司联合向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翠竹派出所报案(水贝片区属翠竹派出所管辖)。公安机关经初查后认为,林某以签订合同为名收取预付款,仅履行少量合同义务后失联,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遂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林某立案侦查。2024年4月,林某在福建省莆田市老家被抓获归案,随即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指控风险: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司法解释,合同诈骗“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100万元以上。本案涉案金额430万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门槛,一旦罪名成立,林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

二、辩护介入:孙峥律师的“双线作战”策略

林某的家属接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后,从福建莆田连夜赶往深圳。经人介绍,家属找到了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孙峥律师团队。孙峥律师拥有15年政法系统工作经验,曾先后供职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千件。这种“既懂侦查逻辑、又懂审判思维”的复合背景,使其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有独特的“双线作战”能力——既能预判侦查机关的取证方向,也能预判法院的裁判尺度。

接受委托后,孙峥律师迅速组建了由刑事律师、会计师组成的专案小组,确立了“黄金37天审前辩护”的核心策略。

(一)第一战场:会见当事人,重建案件事实

在罗湖区看守所的第一次会见中,孙峥律师与林某进行了长达4小时的深度沟通。通过询问合同签订过程、资金使用情况、失联原因等核心问题,孙峥律师逐渐拼凑出一个与指控截然不同的事实图景:

关于合同履约意愿:林某表示,他与这三家公司已有多年的合作基础,并非“陌生人行骗”。合同签订时,他确实具备采购能力,且此前与这三家公司的交易均正常履约。

关于资金去向:550万元预付款中,林某承认大部分并未用于采购黄金。但他强调,这是因为资金被“挪作他用”,而非“占为己有”——部分用于偿还公司既有债务,部分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和办公室租金,约120万元确实用于采购并交付了货物。

关于失联原因:林某解释,他并非“卷款跑路”,而是因资金链断裂后深感压力,回到福建老家“躲避债权人追讨”,手机号码确实换了,但并非完全失联——他曾通过中间人向部分客户表达过延期履行的意愿。

(二)第二战场:阅卷发现“证据链断裂”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孙峥律师立即申请全面阅卷。在逐页审阅公安机关移送的30余卷证据材料后,他敏锐地发现了案件的多处“命门”。

命门一:资金去向未穿透审计

公安机关委托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认定:550万元预付款中,仅有120万元用于采购货物,其余430万元“去向不明”,据此推定林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孙峥律师凭借在公安经侦部门工作积累的财务审计经验,要求调取了林某公司及林某个人名下全部银行账户的完整流水。他带领团队逐一追踪每笔资金的最终去向,耗时两周制作了一份详尽的“资金流向全景图”。

这张图表清晰地展示了一个截然不同的真相:

约120万元:实际采购并向三家公司交付货物

约180万元:偿还公司经营期间产生的供应商欠款(有合同、转账凭证佐证)

约80万元:支付员工工资及写字楼租金(有工资表、租赁合同佐证)

约50万元:林某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含子女教育、家庭生活等)

约120万元:在抓捕前已被林某及其家属通过亲友借款筹集,准备用于退赔孙峥律师据此计算:真正被林某“个人消费”的金额约为50万元,占总额比例不足10%。这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全部资金”的指控存在本质差异。

命门二:履约行为的存在弱化了“非法占有”推定

孙峥律师指出,林某并非“分文未付”,而是交付了价值120万元的货物。这一部分履约行为,恰恰证明林某在签订合同时并非“自始不想履约”。如果林某自始具有诈骗故意,他完全可以一走了之,根本无需交付任何货物。

命门三:失联不等于“卷款潜逃”

在司法实践中,“失联”常被用作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但孙峥律师指出,“失去联系”与“拒不履行”是两个概念。本案中,林某虽然更换了手机号码,但并未销毁公司账册、转移公司资产,其退回福建老家也属于“返回户籍地”,而非“隐匿于无名之地”。

孙峥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写道:“若将‘更换号码、暂离深圳’等同于‘卷款潜逃’,则任何因经营失败而暂时离开的商人,都可能被贴上诈骗犯的标签——这显然违背了刑法鼓励风险承担、宽容经营失败的立法精神。”

(三)第三战场:刑民交叉的程序抗辩

孙峥律师的核心辩护观点是:本案本质上是合同履行纠纷,而非合同诈骗犯罪

他向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长达35页的《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系统论述了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三个核心标准:

标准一: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林某与三家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关系,此前的交易均已正常履约;合同签订时林某具有履行能力;林某在收款后确实交付了部分货物。这些事实足以证明,林某在签订合同时不具有“自始不想履约”的主观故意。其未能完全履行的原因,是公司资金链断裂这一客观经营风险所致,而非主观上不想履约。

标准二:客观上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指控中并未主张林某使用虚假身份、虚假资质或虚假担保骗取合同。三家公司是基于与林某多年合作建立的信任而签订合同,并非受到“虚构事实”的欺骗。

标准三:未履约的原因究竟是“主观恶意”还是“客观风险”

孙峥律师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中的精神,强调:“对于企业经营中因市场风险、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本案中,林某未能完全履行的根本原因是2023年下半年黄金价格剧烈波动、珠宝行业整体资金链紧张这一系统性风险。这是典型的经营失败,而非合同诈骗。两者的法律评价,有着天壤之别。”孙峥律师在意见书中写道。

三、庭审攻防:资金流向的“现场推演”

案件于2024年11月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涉案金额巨大、涉及水贝珠宝行业的供应链信任问题,旁听席上坐满了珠宝行业从业者和法律界人士。

在法庭调查阶段,孙峥律师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发起了系统性攻击。他当庭申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发表意见。

专家辅助人指出:“原鉴定意见存在三处重大瑕疵:第一,未对关键中间账户进行穿透式审计,导致约180万元用于偿还供应商欠款的资金被错误归类为‘去向不明’;第二,未区分公司经营支出与个人消费,将工资、租金等正常经营成本列入‘不明去向’;第三,计算退赔金额时遗漏了林某家属在案发前已筹集的部分资金。经重新审计,真正无法说明去向的资金仅为50万元左右。”

孙峥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将精心制作的“资金流向全景图”投影在法庭大屏幕上,逐笔向合议庭展示550万元资金的实际去向。他用红色标注了“个人消费”部分(约50万元),用绿色标注了“经营支出”部分(约260万元),用蓝色标注了“已交付货物”部分(约120万元),用黄色标注了“已筹集待退赔”部分(约120万元)。

“审判长、审判员,请各位看这张图。”孙峥律师指着屏幕说,“红色的部分——也就是真正可能涉及个人挥霍的资金——仅占总额的不到10%。如果这就是‘非法占有目的’,那这个‘目的’未免也太没有‘诚意’了。一个真正想骗钱的人,会只拿走10%就‘潜逃’吗?”

这一质证方式,使得合议庭成员纷纷低头查阅证据材料,审判长当庭要求公诉人就资金流向问题作出说明。

在量刑辩护环节,孙峥律师综合提出了多项从轻情节:

林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

林某当庭认罪,且认罪态度诚恳

案发后,林某家属通过变卖房产、亲友借款等方式,已筹集320万元用于退赔三家公司的损失

剩余110万元已与三家公司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三家公司均出具了谅解书

林某作为公司主要经营者被捕后,公司已停止经营,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


四、案件结果:量刑辩护的成功实践

2025年初,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关于定性:法院认定林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认为,林某在收取预付款后,将大部分资金挪用于偿还公司既有债务及个人消费,仅有少部分用于采购货物,且事后更换联系方式逃避债务履行,其行为已超出民事违约范畴,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量刑:法院充分采纳了孙峥律师提出的从轻情节——初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取得谅解等。最终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这一结果,与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通常面临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相比,刑期大幅降低,展现了孙峥律师“重罪轻判”的辩护能力。

宣判后,林某当庭表示不上诉。林某的妻子在旁听席上泪流满面——六年刑期虽然不短,但考虑到430万元的涉案金额,这已经是法律框架内能够争取到的最好结果。

五、案件评析:孙峥律师的三重专业壁垒

本案是合同诈骗罪辩护的典型案例。孙峥律师通过“资金穿透+刑民界分”的双线辩护策略,成功将当事人的量刑从十年以上降至六年。他在本案中展现的三重专业壁垒,值得深入总结:

壁垒一:穿透式的资金审计能力

合同诈骗案的核心争议,往往不是“有没有收钱”,而是“钱去了哪里”。孙峥律师凭借在公安经侦部门和法院执行局的工作经验,能够“穿透”多层银行流水,精准追踪资金真实去向。在本案中,正是他主导制作的“资金流向全景图”,推翻了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意见的核心结论。

这种能力并非天生,而是源于他在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期间办理数千件案件积累的实战经验。他曾在采访中说过:“在公安干过,我知道证据从哪里找;在法院干过,我知道法官信什么。”

壁垒二:“黄金37天”的前置辩护意识

孙峥律师深谙深圳公检法的办案流程,其最核心的执业理念之一是:“辩护不能等到开庭,黄金37天决定了案件的生死。”

在本案中,他在审查逮捕阶段就通过提交法律意见书、补充证据材料等方式影响检察机关的初步判断。这种“审前辩护”策略,为后续的罪名变更和量刑从轻奠定了坚实基础。许多律师习惯于在审判阶段“发力”,但到了那个时候,案件的基本走向往往已经定型。

壁垒三:刑民交叉的精确界分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是司法实践中公认的难点。孙峥律师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形成了一套清晰的判断框架:从“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履约意愿”“履约过程中是否存在真实履约行为”“未履约的原因是主观恶意还是客观风险”“事后是否具有逃避债务的行为”四个维度综合判断。

这套框架的价值在于:它既尊重了刑法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功能,也避免了刑法不当干预正常的商业风险。正如他在一起涉案3800万元的合同诈骗无罪案中所言:“在经济活动中,行为人因市场变化、资金链断裂等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仅凭结果倒推主观故意,刑法不应成为商业风险的兜底工具。

六、律师提醒:合同诈骗罪的风险边界

孙峥律师结合本案,向广大企业经营者提出三点提醒:

第一,警惕“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挪用风险。企业经营中,将A项目的预付款用于B项目的运营,是常见但高风险的财务操作。一旦资金链断裂,原本的“临时周转”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占有”,从而从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犯罪。

第二,失联是“最后的红线”。在合同履行出现障碍时,无论多么困难,都应保持与合同相对方的沟通。更换手机号码、搬离办公地址、离开经营城市,这些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极易被推定为主观恶意,是合同诈骗案件中定罪的重要依据。

第三,一旦被刑事立案,立即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合同诈骗案件的“黄金37天”至关重要。专业的刑事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就介入案件,通过提交法律意见书、补充证据材料等方式影响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

(注:本文所涉案件信息来源于公开司法文书及法律援助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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