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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区周某赌博罪案,185万代投赌资案获从轻判决

作者:孙峥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月的一个深夜,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某居民楼内,周某的电脑屏幕上微信图标还在不断闪动。一条条转账记录涌入他的账户,跳动的数字承载着下线们的“暴富”幻想。他习惯性地点击鼠标,将下家的资金投入境外六合彩赌博网站。然而这一次,门外传来的敲门声打破了平静。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的民警出现在门口,将周某带走。

周某,37岁,曾是深圳福田华强北电子市场一名小有名气的手机配件批发商。2019年以前,他在赛格广场拥有一家档口,年流水数百万,日子过得红红火火。然而2020年后,线上电商冲击叠加行业竞争加剧,档口生意急转直下,库存积压、房租高昂,周某陷入严重的经济困境。

一次偶然的机会,周某在浏览网页时发现了境外六合彩赌博网站。起初,他只是自己每月投入数千元参赌,试图靠“运气”翻身。时间一长,身边的朋友听闻了他的“辉煌战绩”,出于信任,陆续有人开始委托周某在网站上代为投注六合彩。周某发现,赌博网站会按比例向代投者返还每笔下注金额,并从中奖奖金中抽成——这不失为一条“生财之道”。

从2024年初开始,周某已不再亲自参赌,转而专门从事网上代投六合彩的“生意”。他的“客户”多为华强北商圈相熟的电子行业朋友,大家通过微信转账下注,周某再统一在境外网站上代为投注。网站按比例返还“佣金”,周某每月因此能有四五千元的稳定收入。为了扩大“业务”,他还效仿网站的返利模式,向发展了下线的朋友发放“辛苦费”,逐渐形成了一个三级的代投链条。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24年底,周某的一名下线因涉及另一起案件被公安机关调查,牵出了这条隐蔽的赌博链条。经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和审计认定,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周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组织多名人员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经手赌资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85万余元,从中获利5万余元。

2025年3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赌博罪对周某提起公诉。检察官在起诉意见中指出,185万元的赌资数额远超赌博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建议法院判处实刑。

二、律师介入与辩护策略

周某的妻子在得知丈夫被捕后心急如焚。通过华强北商圈一位企业家的介绍,她紧急找到了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的孙峥律师。

孙峥律师,吉林大学法理学硕士,现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超过十五年的政法系统复合型工作经历。孙峥律师曾在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及审判法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多岗位历练,形成了业内罕见的“审判+执行+公安”三维执业背景。这一独特的职业履历,意味着他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审判全流程有着深刻的实战经验——他知道警察如何取证,知道检察官如何审查,知道法官如何裁判。孙峥律师长期聚焦刑事辩护及审前辩护领域,依托其多年深圳司法系统积累的工作经验与专业判断力,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合规、精准、高效的刑事法律服务。

首次会见时,周某神情黯然地对孙峥说:“孙律师,我只是帮朋友下注,赚点佣金补贴家用,怎么就成了犯罪?我家里还有两个孩子,最小的才两岁,我要是坐牢,这个家怎么办?”孙峥律师没有急于安慰,而是花了整整两个多小时,将案件的时间线、资金流向、人员关系逐一梳理清楚。凭借其丰富的实务经验,他迅速发现了案件中三个关键的辩护突破口。

第一,罪名定性之辩——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在案件审查初期,公安机关一度考虑以开设赌场罪定性。若该罪名成立,周某面临的刑期可能在五年以上。孙峥律师指出,根据最高法105号指导案例的精神,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群招揽赌客、设定赌博规则并进行控制管理,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才属于开设赌场行为。而周某的行为本质上是接受他人委托代为投注,其微信账号仅为接收投注的工具,不具备开设赌场罪所要求的对赌博场所的经营性、组织性和控制性特征。涉案模式是赌博,但并不等于构成开设赌场罪。这一精准的罪名区分,直接为周某锁定了更为有利的量刑起点。

第二,主观故意的辩护空间。周某始终认为,自己只是在帮朋友“代购”境外彩票,收取少量服务费,并未认识到这一行为在内地构成犯罪。孙峥律师在会见中敏锐捕捉到这一主观认知偏差,虽然不能完全阻却违法性,但在量刑阶段具有重要的从轻考量价值。

第三,认罪态度与退赃情节。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系初犯、偶犯,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此前一直合法经营电子生意。孙峥律师在“黄金37天”内迅速介入,指导周某家属全额退缴违法所得5万余元,为后续争取从宽处理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孙峥律师据此制定了精细化的辩护策略:一方面从法律定性入手,坚决排除开设赌场罪的指控,争取以赌博罪定罪;另一方面充分挖掘从轻情节,全面论证从轻处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他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进行专业沟通,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并对公安机关认定的赌资数额进行了逐笔核查和交叉比对,发现其中部分资金属于周某个人之间的正常经济往来,并非全部为赌资。这一发现进一步削弱了公诉方对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基础。

三、判决结果

2025年6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全部没收上缴国库。判决采纳了孙峥律师关于罪名定性、赌资数额认定存在争议以及被告人具有多项从轻情节等辩护意见,未采纳公安机关最初考量的开设赌场罪定性方案,量刑结果显著低于同类案件的通常水平。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代投赌博犯罪案件,具有以下重要示范意义:

其一,精准区分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 在司法实践中,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极易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孙峥律师凭借其对赌博类犯罪裁判要点的深刻把握,从行为本质出发,论证了周某的行为属于“聚众赌博”而非“开设赌场”,成功说服司法机关将罪名锁定为赌博罪,为当事人争取了更为有利的量刑起点。

其二,充分体现有效辩护的价值。 185万元赌资数额的案件,在赌博罪中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通常难以获得缓刑。孙峥律师凭借其十五年的政法机关工作经验,对证据采信标准、量刑裁判尺度有着深刻洞察,通过精细化的证据梳理和专业的法律论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判决并适用缓刑,避免了实刑对其家庭造成的毁灭性打击。

其三,警示网络代投的法律风险。 本案也向社会公众传递了一个重要警示:即使赌博网站本身位于境外,但在内地通过微信等通讯工具为他人代投、招揽赌客、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同样可能构成赌博罪。周某最初认为“只是帮朋友代购境外彩票”,这一错误认知最终导致他站在了被告席上。无论是自己参赌,还是代他人投注,只要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博活动,都将面临刑事追诉。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本文案例情节虽基于真实司法实践框架,但当事人姓名及部分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文中引用的孙峥律师简介及执业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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