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一对夫妇掏出全部积蓄300万给独生子买楼,而该独生子自工作后未与父母共同居住,亦未定期向父母支付赡养费,对父母的生活少有关心,甚至不管不问。现在该夫妇年事已高,经济来源不足,独自生活困难,欲请求独生子返还赠与财产,遂来到律所咨询。
当前,这类父母为孩子买房买车而孩子却在父母年老困难时将父母甩开的案例越来越频繁,需要更多关注,下面以该夫妇与律所律师的对话来解读此类案例,为众多维权父母提供
法律建议:
02
相关问题
1、撤销赠与的条件
2、未尽赡养义务的标准
3、撤销赠与的时效问题
问:在这种情况下,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年事已高,儿女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如果出现子女未与母亲共同居住亦未定期向父母支付赡养费等显然未尽法定赡养义务的情形,基于民法典关于法定撤销权的规定,父母有权向子女请求返还赠与财产。
问:那么怎么证明所谓的“未尽赡养义务”呢?
答:所谓的赡养义务,不但包括生活费用的负担,也包括生活上的帮助、照顾,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即使子女“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帮助”,也不一定就是履行了赡养义务。是否达到履行了赡养义务的程度,应视这种帮助对被赡养人而言是否满足了其基本生活所需。不仅需要生活上的照顾,更多需要子女精神上的慰藉。在特定节假日的财物赠予仅为履行赡养义务的一种方式,未能证明其提供的物质帮助已达到履行赡养义务所必须的程度。不能视为子女对父母已尽到赡养义务并满足父母基本生活所需。
问:在索要赠与财产时我们要注意什么呢?
答:有一点需要额外注意,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个期间在法律上被称作除斥期间,权利若在此期间内既未行使,又未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将会导致权利消灭,即不再享有该法定撤销权。因为要特别注意,在知道受赠与人未尽赡养义务事由的一年内要尽快行使,以免疏漏导致除斥期间届满而权利消灭。
03
律师建议
问:需要重点保存什么证据呢?
答:1.保存在赠与时约定的赡养义务条款,例如正式的赠与合同书或者相关的聊天记录。
2.保存子女未在物质生活上扶助父母的相关证据,例如子女向父母的汇款证据以及子女在父母需要时未及时提供力所能及帮助的证据。
3.保存子女未在精神生活上未向父母尽赡养义务的相关证据,例如在节假日未与父母联络等。
4.保存父母子女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例如子女对父母感情冷淡,抛弃与漠视父母甚至与父母反目成仇的证据。
切记:一切的事实都需要证据来支撑,在对自己不利的事情发生后,要及时的收集证据,如果可能的话,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以保留第一手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孙峥 律师
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争议解决中心主任,专利代理师
孙峥律师 曾在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等政法机关单位工作13年,在刑事、民商事诉讼、知识产权等法律领域具有丰富的执法办案经验。熟悉司法机关内部办案规范流程及裁判标准,可以从多维度综合分析具体案件,解决客户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