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这个罪名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起初并不引人注目,但近年来已成为我国排名前列的高频罪名。
简单来说,帮信罪要回答的问题是:如果有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你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仍然为他提供了技术、推广、支付等方面的帮助,那么即便你没有直接参与上游犯罪,也可能单独构成犯罪。
具体而言,帮信罪的客观行为主要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技术支持,比如为网络诈骗团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服务。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帮助搭建非法网站、维护赌博平台、架设GOIP通讯设备等。
第二类是广告推广,即为犯罪活动进行宣传引流。例如,为虚假投资平台做网络推广,或者在社交群组中发布刷单、跑分等违法信息吸引“客户”。
第三类是支付结算,这是目前最普遍的一类。典型行为就是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支付二维码、对公账户等,供上游犯罪用于接收和转移赃款。大量帮信罪案件正是由此而来。
在主观方面,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司法解释列举了多种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例如: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帮助行为、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频繁采用隐蔽上网或者加密通信等手段逃避监管等。简言之,只要具备了足够的异常迹象,你“没问”或者“不想知道”,在法律上也可能被认定为明知。
帮信罪不是数额巨大才入罪。根据司法解释,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就达到“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帮信行为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值得注意的是,二十万元的支付结算金额门槛其实很低。几张银行卡的正常流水,可能短短几天就会突破这个数字。而一万元的违法所得,出租几套银行卡往往就能达到。
帮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上限不高,但属于刑事犯罪,一旦定罪,会留下犯罪记录,对就业、贷款、出境等方方面面产生深远影响。
很多人容易将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混淆。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发生的时间和主观内容。帮信罪通常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行为人提供的是辅助性帮助,对资金的具体性质和去向往往只有概括性认知;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行为人明知是赃款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在司法实践中,明知程度越高、行为离资金流转越近,越可能被认定为后者,而后者的法定刑更重。
最需要强调的是,不知法不免责。认为自己“不知道”或者“没想到这么严重”,在法律上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刑法要求每一个公民对自己行为的异常性保持基本的警惕和判断。当你面对“轻松赚钱”“什么都不用干”的诱惑时,法律默认你有能力也应该产生合理的怀疑。
帮信罪的立法本意,是切断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链条。对于普通公民而言,理解这个罪名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保护好自己的身份信息和金融账户,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这不是小题大做,而是一条不能逾越的法律底线。
